芜 湖 市 培 智 学 校 章 程
(讨论稿)
序 言
芜湖市培智学校坐落于芜湖市镜湖区,位于赤铸山路以西,银湖路以东,是一所主要招收3至18周岁中重度智力障碍儿童、少年的全日制培智学校。
芜湖市培智学校创建于1986年,前身为普通学校附设的“智障儿童辅读班”,1994年正式命名为“芜湖市培智学校”,隶属于芜湖市教育局。2012年3月学校被选定为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智力落后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两项抢救性康复项目训练任务。2013年5月经市教育局同意成立学前康复部——风信子儿童康复中心。因此学校由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延伸到学前教育阶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立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芜湖市培智学校;学校住所地址为:芜湖市镜湖区赤铸山西路37号;邮政编码为241006;官方网址为http://whpz.jyj.wuhu.gov.cn/。
第五条 学校为安徽省芜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依规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芜湖市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九年一贯制特殊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校面向芜湖市市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智力障碍及多重障碍儿童少年。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特殊教育学校既是一个实施教育的机构,更是一个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场所。学校以“人本特教”为办学理念,尊重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实际,发掘潜能,康复功能,发展特长,提高智能,提升生活实践能力,最终培养成为自立自强、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公民。
第八条 坚持对社会、家庭及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为学生幸福人生奠基”的办学宗旨指引下,依托科学的教育理念、精细的学校管理、先进的学校课程和一流的师资队伍,努力把学校办成“现代化、高质量、有特色,省内领先、市内一流”的特殊教育品牌学校。
第九条 学校以“尊重生命尊严,同享丰富人生”为校训,大力发展“康教结合”的办学特色。
第十条 学校校徽用培智学校的字母“P”变形为充满生机和朝气的树叶,把“Z”变化成一个充满活力向前奔跑的孩子。用绿叶呵护和培养“星星的孩子”。整体来看这个设计又是一个爱心,象征着学校和社会对学生的关爱、让每一位学生成长的快乐。学校的校旗以白色为底,绿色为辅。白色:单调、朴素、坦率、纯洁。使人产生纯洁、天真、公正、神圣、抽象、超脱感觉。使人有安全感,对烦躁情绪有镇静作用。绿色象征自然、和平、和谐、健康,也代表着生命以及生命的状态;绿色代表健康,使人对健康的人生与生命的活力充满无限希望,象征着快乐和愉悦的心情,这是我们实现生命价值、创造美好生活的生生不息的源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芜湖市培智学校支部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芜湖市教育局委员会。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2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芜湖市培智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推进党、团、队一体化建设,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党支部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依规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安全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教务处、体卫艺和德育处、总务处、康复部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小组组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妇女组织、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法治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家长以及学校党支部、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受教育者在其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应及时转入学籍,成为学校学生。
学校按《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管理学生,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对入学、转学的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要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制定教育、训练计划。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由监护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期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勤奋学习、苦练技能,培养能力,立志成才。
4.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教 职 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和馈赠,不参与违法违纪及封建迷信活动。
7.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惩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带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学校加强全体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注重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认可教师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校风。
通过学科教学、班队活动、劳动与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树立自强不息的精神,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务处、体卫艺和德育处、大队部、教研组、康复部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务处负责本校的教学管理、教务管理、教师管理、科研管理等工作,统筹教师教学任务分工、招生及学籍管理等。
体卫艺和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管理及学生管理,统筹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团支部大队部负责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建设。
康复部负责学前智障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招收、康复教学和训练、康复教研和培训等任务。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等有关法规、文件,进行课程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进行教学工作。应充分发挥一般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教育,最大限度地补偿其缺陷,掌握生活中实用知识,形成基本的实用能力和必要的良好习惯,为他们将来融入社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成为社会平等的公民打下基础。
学校课程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主动地获得发展,逐步学会健体、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生存。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重视教学质量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落实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等各环节管理。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创新意识,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学校坚持积极探索现代化、个别化、多元化教学手段与模式。采用“班级授课为主体,分层授课、走班授课为补充”的方式组织教学工作。教学组织形式主要以集体、小组和个别教育等为主。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十九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地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加强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活动、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特奥运动会。
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08万元。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学校经费全部来自于财政拨款。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中国共产党芜湖市培智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学校依法依规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各类侵占,包括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学校名称、无形资产的行为,将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于学校资产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入库、领用、报废管理制度,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清查,并及时变更处理。
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有计划的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确保无安全隐患。
学校统一对功能性教室进行管理,主要包括计算机教室、图书阅览室、感统训练室、精细作业室、音乐治疗室、蒙台梭利教室、烹饪室、家政室、个训室、心理咨询室等。充分发挥教学设施、设备等的使用效率,并在使用中做好各类台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如遇到因政府规划调整需要搬迁、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方案,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免费入学的政策。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捐财物的使用制度,并加强受捐财物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资源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之间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者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审定后,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五)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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