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2018年,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为私募基金行业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旧的版本需要进一步做出修订。此次修订后《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今天和大家一起来看看有哪些重点!
一、再次明确管理人及基金产品名称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和今年发布的其他新规一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名称作出规范。
其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私募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基金”“私募基金”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从事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等体现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豁免高管持股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最低初始实缴货币出资的20%。
该持股要求与中基协今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备办法》)保持一致。但是,征求意见稿中对政府控制的机构进一步做了明确,即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豁免持股要求。
三、专业化经营业务范围: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投顾服务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依法从事以下业务:
(一)非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
(二)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上述第(二)点是指为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提供证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四、加强分支机构监管,管理人非必须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为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证监会进一步收紧了管理人设立子公司的权限,但也没有完全禁止,确有必要设立的,要求管理人进行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且向协会、地方证监局报告。在实务中的执行情况还有待观察。
五、修改合格投资者标准,增加天然合格投资者名额
征求意见稿中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中指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规定金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产品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四)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五)合格境外投资者;
(六)政府资金或者符合条件的政府资金参与设立的基金;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针对上述投资者,金融机构、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或者合并计算人数;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私募基金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我们看到,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资管新规保持了统一,还增加了视为天然合格投资者的名额,比如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政府资金、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等。私募管理人员工跟投仍然不受合格投资者要求限制。
六、私募股权基金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单一标的、未托管基金单个投资者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对于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金额,以前统一为100万元起投,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母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投资于下列私募基金的,单个投资者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一)不动产私募基金;
(二)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形的私募基金;
(三)未托管的私募基金;
(四)由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私募基金接收其他基金出资、投资单一标的,应当托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财产不托
管的,应当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资产采取隔离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的私募基金,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一)采用契约形式设立的;
(二)接受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投资的;
(三)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形的;
(四)开展杠杆融资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
按照上述要求,必须托管的私募基金范围有所扩大,比如接收FOF或母基金投资的、专项基金、杠杆融资等,此前没有强制,这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升了对基金托管的要求,并且中基协未来将对无托管基金进行特别公示。
八、私募基金类型改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母基金等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的类型重新做了划分,其中指出,基金合同应当基于主要投资方向和资产类别将私募基金明确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母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其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
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九、限定扩募对象,单一项目投资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扩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扩募:
(一)运作规范,处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
(二)对象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单笔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三)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股权基金扩募时,对扩募的对象提出了要求,主要限于2类,一是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资管产品、私募管理人、私募基金、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政府资金、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等;二是单笔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此外,开展单一项目投资的私募基金不得向原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投资者扩募。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单只私募基金80%以上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
(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有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三)该单一标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的除外;
(四)对全体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决策过程、风险提示等进行书面留痕;
(五)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一标的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同一资产进行拆分,以规避单一标的的认定。
十、如果是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
征求意见稿对单一投资者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定。其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单一投资者委托设立私募基金的,双方可在基金合同中就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托管、信息披露、审计进行特别约定。
单一投资者限于以下的投资者,且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
(一)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三)合格境外投资者;
(四)政府资金或者符合条件的政府资金参与设立的基金。
十一、母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中对私募基金规模的要求基本与中基协的《登备办法》保持一致,但也有新增内容。
其中指出,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符合投资策略要求的实缴规模,且仅限货币出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规模不得低于500万元,并在备案完成后的6个月内达到1000万元的实缴规模,不动产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三)母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
十二、私募基金需满足两层嵌套要求,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针对大家比较关注的嵌套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十三、对自然人募集资金需要全程双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四种需要双录的情形,此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对双录又有了新的要求。
其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募集资金的,应当对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建立健全回访确认和投资冷静期机制,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十四、私募基金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私募基金自清算开始之日起不得以私募基金名义新增募集、投资等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清算报告,因私募基金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十五、重大风险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管理人及基金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信息披露及报送也提出了要求。
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发生清盘、清算、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和风险事件发生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十六、基金审计范围扩大,新增母基金、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和存在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七、资料保存期限统一延长于20年
在资料保存期限方面,此前的监管规定并不一致,部分资料需要保存10年,部分需要保存20年,此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统一。
其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制作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投资者尽职调查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十八、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需在5年以上
创业投资基金除了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一条,即基金存续期限在5年以上。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支持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采取优先股、可转股债权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投资;
(三)对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差异化解禁期、减持节奏、实物分配、份额转让等便利化退出方式;
(四)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信息报送和现场检查安排;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差异化安排。
十九、过渡期安排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过渡期自办法施行之日起算。过渡期内,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新备案私募基金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备案私募基金,应当按照下列整改:
(一)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高管持股以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一年内完成整改。
(二)私募基金在整改完毕前不得新增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基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对不符合本办法嵌套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
基金业协会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措施。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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