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区开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以来,区公安分局约谈逃废银行债务企业负责人32人,约谈个人类欠贷27人,立案4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人;区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银行债务类案件3起5人,其中贷款诈骗案2起4人;区法院组织凌晨集中行动17次,出动警力350人次,拘传涉嫌逃废银行债务企业负责人12人、拘留2人,营造打逃高压态势。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逃废金融债务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故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
恶意是指这些单位和个人主观上明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仍然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或者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出于某种动机故意不归还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破坏了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安全受到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违反信贷承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严重影响全区金融生态的稳定健康发展。区公安分局立足岗位职能,重拳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违法行为,积极参与区域金融风险防控,保障全区金融生态健康发展。
不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只是民事问题,殊不知,其中很多情形构成刑事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区公安分局积极行动,摸排梳理逃废债线索,逐一开展调查取证,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12月上旬,博山某企业负责人孙某(化名)因涉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事实确凿充分,当月,区检察院对孙某(化名)依法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化名)2019年1月以其实际控制的淄博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义,谎称购买生产设备资金不足为由,伪造购销合同,编制虚假贷款信息,向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八百余万元承兑汇票,后孙某(化名)将该承兑汇票挪作他用,同年7月在承兑汇票到期后,涉案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孙某(化名)未归还票据承兑本息。截止2023年11月,犯罪嫌疑人孙某(化名)的行为已造成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本息损失达300余万。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第一、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虚假诉讼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
(二)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八)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九)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
(十)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第二、关联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一)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与债务人串通,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
(三)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五)具有其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上了逃废债名单的后果很严重
(一) 首先逃废债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严重影响到个人征信,导致之后难以申请信贷业务;
(二) 债务还清后,记录必须联系互金整治办才可以消除;
(三) 逾期的时间越长,产生的罚息也会越多;
(四) 逾期期间会被催收,影响日常生活。
更严重的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博山警方提醒
如果涉嫌骗取贷款犯罪并在法定期限内未归还贷款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但如果具有及时偿还贷款等法定不予追究或者从轻的情节,公检法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心存侥幸,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并涉嫌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严厉惩处,绝不姑息。
通讯员 高翼 宋策
原标题:《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构成犯罪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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