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小型的公司或者是企业,想要上市,是非常的困难的,首先上市是需要具备非常严苛的条件的,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在经过一些列的审核,检测,是否达标等等过程之后才可以上市,整个过程有的长达几年有的公司甚至是几十年。那么完善上市公司融资法律法规的内容如何?
一、完善上市公司融资法律法规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产品介绍
1、配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1)条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特点: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不稀释大股东股权比例;对发行价格没有约束;三年盈利即可,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要求。
3)注意:1)10配三,注意留活口,加“以基准日股份总数为总股本,若发行前股本总数变化,则配股数量相应调整”。例:开元控股基准日后送配,会里考虑情况特殊,放过,建议以后注意。2)其他股东弃配,大股东认购是否可以?不可以!3)发行价格无约束,配股没有锁定期。
2、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1)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特点:(1)市价发行,在市场不好时存在较大的承销风险,券商对该品种比较谨慎。06年之前增发可以打折发行。(2)稀释老股东权益。中外合资上市公司增发要注意外资的比例,一般外方比较关注股权的比例。(3)融资规模。理论上没有融资规模的限制,现实情况需要考虑市场因素、公司现有净资产规模,保荐人必须务实考虑。
3)关注: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较大金额的金融投资,否则,存在增发资金用于金融性投资的嫌疑。
3、非公开发行股票(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发行对象限制:发行对象不能超过10个 。
2)锁定期限制:非公开发行股票应锁定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会拟引进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锁定36个月。
3)拟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需要事先取得商务部的原则同意函,发行部才会受理。【注:故而一定要谨慎,因为在商务部的时间不可控】
4)价格: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指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这三个日期中的任一个日期。)——一般(80%)选董事会决议日,这个基准日的选择其实很考验保荐承销机构的技术实力。
5)消极条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七种情形。
6)取得核准批文后强制询价,必须向下列对象进行询价:
(1)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向上市公司或者保荐人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2)公司前20名股东;
(3)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不少于10家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5)不少于5家保险公司。
7)特点: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没有业绩等财务指标要求【如:京东方巨亏;ST新天净资产为负】;存在一定发行风险问题。
8)发行风险:某种程度上,发行风险较小,没有发行数量及发行比例的限制。而且在市场下滑的情况下,拿到发行批文后,原来的发行底价跌破,发行人可以重新走程序调整发行底价,因此困扰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9)认购对价:现金和资产都可以认购,如果资产认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报上市部审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报发行部审核。关于用债权认购,与上市公司无关的债权,不应该考虑,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债权,可以考虑,相当于债转股。重大资产重组的非公开发行和募集资金的非公开发行,必须分两步实施,走两次程序,先做重大资产重组,再做非公开发发行。
10)政策动向:
①发行对象数量限制,计划在年内修订《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放松10个限制,因为大公司非公开发行数量太大,10个限制太少。
② 询价过程:
A、公司前20位股东的时间点未有明确规定,公司和保荐承销机构自己定,但要求合理。
B、原则:公司利益最大化。
C、发行方案:合理反应时间、合理资金调度时间、资金划汇过程要严密。
4、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公开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发行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期限:1—6年。
5)利率: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目前利率一般不超过2.5%。6)担保:应当提供担保,但是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的公司除外。7)评级:委托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目前评级机构只有5家。
2)关注点:基本上作为公开增发来看待和审核,转股价格可以不断修正,最终基本都能实现转股。经调研,市场呼声较大,发行人更愿意做转债,投行也较认可该融资品种。
5、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条件:公司最近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6%净资产要求的公司除外;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期限最短一年,权证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利率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目前利率区间约为0.8%-1.5%;不强制担保;委托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9)特点:降低融资成本,一次审批,两次融资。目前约50%的案例成功行权,完成二次融资。2008年基本暂停,主要是权证上市后炒作厉害,市场非理性。年内预计修订交易所权证交易规则,放开最后一天的涨跌幅,或者只面对机构发行。
6、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条件: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期限最短一年;发行价格(利率)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担保不强制;委托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改善财务结构。
2)创新之处:分次发行的制度安排(分次发行:24个月有效;1次发行:6个月有效。);债券持有人保护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保荐人。
?3)审核要点:债券的安全性以及相应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审核的重点,而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不是审核中的关注重点。否决重点:公司内控。
?4)建议关注:债券的条款设计;违约条款的责任细化和明确;担保问题;现金流问题等等。募集资金的用途比较市场化,基本是补充流动资金,改善财务结构。
5)其他问题:时间偏长,目前主要是7-8年,最低3年。从监管角度看,建议多发中短期债。未来公司债券实行分级管理,以债项评级为限,面向不同投资者。如:新湖中宝,年率9%,等级AA-,但是有60%的散户认购。在二次发行的时候,还是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费、评级费收取现在一般为一次性全额,主要是因为金额小,但是不合理,建议中介机构考虑服务收费的合理性。
7、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1)申请人的条件:申请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组织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2)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符合规定: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期限1—6年;发行价格(利率)上市公司股东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换股价格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委托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不得通过发行交换债券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3)发行动态:目前,证监会有2-3家可交换债在审。推出可交换债的目的在于给上市公司提供一个市值管理的渠道和工具;减少大小非的减持压力。目前该品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即用于质押的公司股票如果遇到司法冻结,股份的质押无法对抗司法冻结,存在交换不能的可能。为从制度上堵住漏洞,目前正在与最高院协商,出司法解释,但何时能出不知道。
(二)发行审核关注要点
1、法定发行条件
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要求等方面内容,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诚信水平提出了全面、严格、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提出对上市公司分红的定量要求: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明确要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3)规定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4)重点看项目实施方式、进度安排、和目前进展。
5)新增产能销售问题是部分案例被否的原因。
6)因为上市部的回函是必备文件,所以上市公司过去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会成为审核关注点,重点看资产收购后会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8)关于环保问题,明确下面两点:IPO必备文件;再融资,脱钩。环保总局办公厅出的文对证监会无效,非证监会签文件。故再融资要求仅仅为:三年内无违规,即日常合规;和募投项目环评达标,即新项目合规。
2、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1)保荐人要把关,明确募集资金的金额,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募集资金不超过**亿元;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规定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关注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如果未取得,保荐人都要对发行人的用地问题的解决是否存在障碍发表意见。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项目实施方式、进度安排及目前进展。
5)现有产品产能扩张或新产品开发,结合市场容量、自身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主要竞争对手、营销计划等说明的市场前景是否可信。
6)产能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投资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7)募集资金项目存在技术壁垒的,相应技术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8)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是否明确,必要性是否充分。
9)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
3、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的法定决策程序,是否已依法披露,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2)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造成公司的采购或销售严重依赖关联方。
3)重大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公司是否有减少关联交易的计划。
4)是否存在大股东持有发行人生产经营必需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有偿或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情况。
5)发行人与大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解释是否全面、合理、是否制定明确的解决计划。
6)07年以后的上市公司基本上不存在同业竞争,老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解决途径是通过整体上市彻底解决,或者逐步的资产收购,分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7)关联交易:主要关注交易的公允性(定价)以及是否存在依赖(即独立性;另外资金占用也是关注点,有些公司在上市前解决关联占用,上市后马上又发生,保荐人需要把好关)。
4、资产收购
1)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是否回避,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
2)拟购买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是否存在被抵押、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3)资产涉及债务转让的,是否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4)资产为公司股权的,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5)拟收购资产是否完整,进入上市公司后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拟收购资产的历史盈利情况、盈利前景及对上市公司盈利指标的影响。
7)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按评估值确定收购价格的,评估方法的选取是否恰当,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是否合理,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之间的利润归属是否明确。
8)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经过有权的国资部门批准;评估价格是否履行了确认手续。
9)重大资产购买后是否会导致新的违规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
10)审核三处主要关注:拟购买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被抵押、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审核四处主要关注:拟收购的资产的定价和盈利情况,即审计和评估。
5、公司债券审核关注要点
1)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否完备。
2)担保方面: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与资信评级匹配问题;担保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晰、相关证件是否已经取得、该担保是否是全额的排他的担保。
3)偿还风险的重大提示:
①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或下降趋势明显;
②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较低或逐年下降;
③最近的一年或一期末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或业绩预告中预计下降幅度较大。
4)关于本次公司债券本息偿付违约条款:发行人应明确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5)关于债券受托事务管理报告出具时间:债券受托管理报告应于发行人年报出具后尽快出具,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开备查。
1、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方式:
1)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则由发行部审核;
2)现金 资产认购方式,如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发行部审核;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则不宜同时进行,建议先进行资产重组(上市部),再进行非公开发行(发行部)。这主要是考虑到重组和非公开发行涉及的股票定价问题。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问题: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不得超过10名,这对于融资规模较大的发行形成了障碍。目前关于10名发行对象的限定条件不会进行调整,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这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发行对象数量的限定,但是对于融资规模特别大的企业,建议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3、新股东是否可以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于该问题无明确限定,但是要符合“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的目的。
4、再融资的环保问题:1)环保批文不是再融资的前置程序。2)再融资的审核关注的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环评,因此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程序走环保即可。
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问题:由于二级市场价格变动,非公开发行会出现价格倒挂问题,目前原则上允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上会前调整的,先申请暂停审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核通过后报证监会;过会后、已获取批文后调整的,不影响批文的有效性,但批文中的发行数量不能变,要在批文的有效期(6个月)内完成发行。
6、配股的超额认购问题:配股方式引入了发行失败机制,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因此为确保配股成功,有建议提出是否可以由其他股东超额认购。鉴于是否认购配售的股票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放弃认购权后并不能直接将该权利转移给其他股东,因此,考虑到利益平衡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不允许股东超额认购。
完善上市公司融资法律法规的内容小编已经给大家整理出来了,关于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可能只是一个小公司,经过不断的努力发展终于走到了上市公司这一步,也有可能再次之前就是一个很大的公司,然后也需要各种努力走到上市公司,总之想要公司上市还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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