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城市结构调整优化和品质提升,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全面复兴城市老旧空间、提升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城市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留存街巷肌理,传承历史文脉,保留城市记忆。进一步优化存量、完善结构、提升品质,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统筹推进科学规划引领、安全韧性建设、道路交通畅行、绿化美化提升、环境综合治理、宜居住区打造、特色风貌塑造等工作,建成一批城市更新项目,走出一条内涵集约、绿色低碳的城市高质量发展之路。实现城市空间布局更合理,功能品质更完善,治理服务更高效,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不断增强,建成宜居、韧性、智慧、绿色城市,达到建设成为“中原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世界太极山水名城,中部地区智造高地”的总体目标。
三、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实施城市更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把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区域优先纳入更新计划,提升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规划引领,分类实施。按照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市中心城区旧城更新专项规划总体要求,加强城市更新的系统性、整体性,统筹基础设施、公共空间、产业布局等要素,构建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依托不同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精准把握各更新区域的目标定位,编制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切实履行政府在政策制定、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探索推行“国有企业、社会资本、专业机构、物业权利人”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激发城市更新的市场活力。
(四)保护优先,活化利用。坚持审慎更新的理念,有效保护城市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建筑风貌,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建筑、历史建筑等历史内涵和文化要素,加强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活化利用,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融合发展、互促互进。
(五)完善功能,提升品质。提升城市的宜居性、包容性,有效整合分散的土地(建、构筑物)资源,通过修缮、改建、重建或者增建的方式,实施综合整治,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体系,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功能转变、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更新。
四、更新范围
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域实施。
五、实施主体
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负责、部门联动、一区一策”的原则,市级重点负责政策制度设计、规划调控、资源配置、财政资金支持、组织监管等,并结合项目需要适时研究出台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辖区政府是实施主体,重点负责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依法开展征拆安置、建设管理,做好基层群众意见征求和宣传,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更新工作落地落实。金融部门牵头成立专项政府性基金,搭建各类政银企平台,吸纳各类资本投入城市更新建设。实施主体是市投资集团、城发集团、南水北调、新时代等国有企业,进行城市更新的融资承接、实施具体项目,鼓励其他国有公司合作共建,已经启动项目的实施主体保持不变。允许市、区国有公司联合成立国资公司,物业权利人及其代表与国有公司成立联合体,其他经批准有利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主体积极参与。同意物业权利人,或经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的物业权利人代表按照经批准的更新方案自行改造。同时,鼓励社会资本、专业机构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城市更新。
六、更新内容
“十四五”时期,依据《焦作市国土空间规划》《焦作市中心城区旧城更新专项规划》,合理划分若干更新单元,对确定的更新单元范围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防止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大规模搬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增加生活成本,产生新的城市问题,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不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展城市更新。
主要包括以下更新内容:
(一)旧建筑(房屋)更新重建。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二)城市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统筹城市防洪排涝、生态修复、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等,包括环城水系、河湖连通工程及周边人居环境、水环境的生态治理和修复、黑臭水体治理等水生态。按照“流域治理+片区开发”方式开展李河上游区域水系治理、生态修复、环境提升及产业,通过完善市政道路、河道等基础设施建设,贯通片区道路、沿线周边环境等,提升城市防汛能力,消除城市内涝隐患,最大化提高工业遗址改造利用及土地价值。
(三)住宅修缮改造及功能完善。主要为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包括完善基础设施、满足基本消防条件、危旧住宅更新重建、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化改造、外立面修缮、水电气暖通信管网管线安装、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等。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摸底调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推动地面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一谋划、协同建设。
(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数字化、网格化、智能化,构建“一环六纵六横”城市交通体系,打开出入口,消除断头路,畅通内循环。包括需要修建的微循环道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停车场、充电桩、背街改造等。消防、照明的完善,绿化、公园、广场等便民服务设施的修造。
(五)公共服务配套及居住社区建设。鼓励建设完整居住社区统筹城市、组团、社区三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15分钟“生活圈、健身圈、阅读圈”,包括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群众服务中心、文化场所、图书馆、体育设施、休闲设施的配建等,拓展共享办公、公共教室、公共食堂等社区服务,营造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龄友好型社区。
(六)产业转型提质升级。坚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支持功能混合和用途兼容,推行混合用地类型,采用疏解、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充分利用老旧工业遗址等厂房建筑和构筑物,通过生产设施更新、老旧厂房修缮、传统景区提升、众创空间利用、公寓民宿改造等,打造旅游度假区、文商旅城市综合体等,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推动文商旅全面转型升级。
(七)历史风貌保护与文化传承。依托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传承,做好活化利用。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和历史文化街区综合环境提升工程,延续城市文脉,彰显中原文化特色。采用微改造的“绣花”、“织补”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维护整修历史建筑,协调整治建筑景观,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新建建筑应与老城区的传统居住区的建筑高度、体量与色彩等城市风貌相协调。
七、土地和规划配套支持政策
(一)鼓励既有建筑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二)国有建设用地改造开发。符合自主改造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
更新项目原属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手续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缴纳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改造开发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三)项目规划审查。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征询相关利益人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部分城市更新项目的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机动车出入口等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城市更新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交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划拨用地使用权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材料和契税等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办理出让用地使用权登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凭符合规划的材料、项目竣工验收等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八、编制实施方案
自2022年起,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按照“试点探索、示范引领、统筹安排、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结合《焦作市国土空间规划》、《焦作市中心城区旧城更新专项规划》,合理划分若干更新单元,组织编制2023—2025年城市更新三年行动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等。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更新三年行动方案、年度计划经辖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后,于9月31日前将三年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市城市更新办。四城区、示范区管委会12月31日前先行实施1—2个城市更新示范引领试点项目。积极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及时总结经验,巩固试点成果,逐步推广至全市应用。
九、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体系。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围绕城市更新的目标任务,聚焦城市更新工作特点,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税收、不动产登记、建设、行政审批等方面,制定出台一批行之有效的配套政策、技术标准,并根据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
(二)严格督查考核。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四城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及国有企业的城市更新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提出改进的措施;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开展城市更新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参考。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依托各种传播媒体,全面系统宣传城市更新理念和重要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市更新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共识,确保城市更新健康有序发展。
各县(市)城市更新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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