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有风险 委托需谨慎
近年来,民众的理财投资意识愈发增强,民间委托理财也是蓬勃发展。不过金融产品复杂多样,加之理财门槛较高,有人就开始选择理财“专家”或者“能手”进行投资操作。然而由于熟人社会的随意性及理财逐利的非理性态度,现实生活中口头约定遍地而无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底条款频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纠纷不断涌现。为此,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几起案例为市民讲解委托理财应当注意的重要事项。
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小杨和小李是一个单位的同事,2008年,小杨称自己认识股票、基金、期货、黄金等理财专家,可以委托理财,并称只需要30万元本金,一年下来可以保证有30%的现金收益。
因为双方是同事,且相信小杨是“理财达人”,小李就相信其承诺,给其30万元现金,约定一年后领取本息。但是一年后,经小李多次催要,小杨一直没有归还本息。小杨在诉讼中辩称,双方之间并不是委托理财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而且已经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类型,属于受托人承诺委托人享受保证本息回报,委托人将资产投资收益权全部让渡给受托人,其通过让渡资金的使用权,取得固定收益,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为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收益,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现金收益30%可以认定是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小杨辩称已经还款,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小杨返还借款3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将钱“委托”他人理财,约定固定的利息回报,这实际上是一种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公民应当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不能被表面的言语及形式蒙蔽,应当充分理解约定背后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内容。
当遇到自己无法理解的概念及专业知识时,可以通过及时询问专业人士,与受托人沟通商量来妥善解决。碍于熟人面子的关系而打马虎眼只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权利人向对方交付款项时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应凭证。双方关于理财的商量讨论内容也应留痕,其中的细节对于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保底条款认定无效
2015年3月31日,某资本公司(甲方)与某操盘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甲方为进行证券投资,以自有资金委托乙方进行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操作,委托资金的金额为900万元,委托时间自2015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共6个月,委托期内为封闭型,不能赎回,但可以按信托公司的规定随时获得收益,委托期满,甲方可以全部赎回。
委托方式为,甲方应于2015年3月31日将资金存入乙方与信托成立的《资金信托计划》,并按照信托计划进行管理。其中750万元投入后成为A类受益人,收益为信托公司公布的盈利部分的80%;150万元投入后成为B类受益人,收益为信托公司公布的盈利部分的100%。委托方式为保本保收益操作,委托期限内乙方保证甲方的总体收益不低于70%,甲方的全部资金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根据信托计划的要求全部由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为,操作期满,如果乙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完成承诺给甲方的收益,则由乙方将不足的差额部分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甲方;如果本金亏损,乙方应将本金及承诺收益不足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甲方。委托期内,甲方不得赎回委托资金。
当日,资本公司将钱转账至操盘公司,操盘公司于当日转账至信托公司。但本期投资到期后,操盘公司未按约将投资款本金和收益支付至资本公司。资本公司通过平仓赎回690万元。后资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操盘公司返还投资本金2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以确认双方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所签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有关于委托方式为保本保收益操作条款,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应属无效约定。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无效的合同自订立之时即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相应权益应当恢复至合同订立之时的状态,即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委托资产。资本公司自认通过平仓赎回690万元,故现操盘公司应当返还210万元投资本金。
法官提示: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委托期限内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收益,委托人的全部资金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根据信托计划的要求全部由受托人承担的约定,已经充分明确地表达出委托人单纯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产收益回报而不承担风险。
上述条款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因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合同无效后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力。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委托理财条款时应当合法合理,不应仅仅从盈利的目的考虑,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得不偿失。
双方按比分担损失
丁女士与张先生在2014年10月于网上相识,后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同年11月,张先生主动要帮助丁女士操作期货交易,并承诺亏损由其承担,他指定账户开户公司让丁女士开户,之后由张先生操作。
2015年,股指期货账户亏损近20万。后来亏损越来越大,丁女士被迫于2015年8月止损,后多次要求张先生偿还损失未果。丁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偿还损失的期货款11万余元。被告张先生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炒股系好意施惠行为,不承担责任。损失与张先生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通过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合同关系。按照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投资理财事务,所获收益归委托人所有,投资风险也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先生就丁女士的设问作出的回答,可以视为张先生在财产发生亏损时作出的关于亏损赔偿的承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承诺应认定为有效。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丁女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主观上对投资风险的评估不足,对受托方过于信任,同时无证据证明张先生在从事委托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此情形下,丁女士在事后将风险全部转嫁于张先生,显失公平。
此外,原被告均对期货账户进行了操作,综合上述多方面因素,法院对张先生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判决张先生返还丁女士6万元。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熟人关系,亲属关系或者为了方便和信任,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仅进行委托理财的口头约定。这种行为往往会诱发纠纷的产生,而且在纠纷产生后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因为未签订书面协议,导致权利人对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难度加大,对方通常会辩称双方系借贷,或是仅是好意施惠,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理财之初,即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如何开户,如何操作,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详细讨论进而固定下来,稀里糊涂的委托方式只会造成扯皮和纠纷。委托人对受托人理财的资质及能力应当在充分评估后理性判断,不应仅仅因为特殊关系而盲目信任,头脑发热的不谨慎态度只会给自己带来人财两失的风险。
一旦发现受托人的不专业理财行为,应当及时与受托人沟通了解情况,并果断采取措施达到止损的目的。一味钻牛角尖的套牢思想只会扩大自己的损失,威胁自身的权益。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委托理财要树立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应当选择合法、具有相应资质的理财机构或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事宜,按照相应机构、公司的规章、流程办理委托理财手续,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依法履行合同——
前不久,明星黄晓明和其母被卷入金额高达18亿元的“精华制药”股票操纵案。按照当事人的说法,他是因为接受了高某和路某提供的非法代客理财服务,才被牵涉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非法代客理财?被代理人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操纵股价方式已获取的账户收益,又该如何处理?如何借助合法理财机构或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资?
委托理财要审慎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代客理财可通过合法私募及公募基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此外,只要委托理财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亲朋间也可通过理财委托合同委托他人代为理财。非法代客理财多指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替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也指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开展非法理财代理。
在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看来,首先,合法代客理财以公司为协议签署主体并经由严格法律程序,而非法代客理财往往只是从业人员口头承诺或简单签署投资理财协议,签署主体多为从业人员个体。其次,合法代客理财行为在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进行,非法代客理财往往在客户普通账户中进行。再次,在合法代客理财中,证券公司依双方约定与法律规定对出现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非法代客理财,如证券公司不存在过错,客户只能追究从业人员个人法律责任。
具体到上述股票操纵案,被代理人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认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利用16个股票账户操纵“精华制药”股价的行为人是高某。黄晓明和其母的股票账户只是16个账户中的两个,倘若其没有授意、指使、积极参与或者与高某共谋操纵股价,就不能算是操纵市场行为人。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认定黄晓明参与了操纵市场炒股,准确地说是黄晓明的股票账户被人用于操纵市场炒股票。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同时,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只有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代其理财行为违法,且未作反对表示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才需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在被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代其理财行为违法或者知道之后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表示。
当前,不少高净值人士喜欢将账户交给私募打理,甚至直接出借账户,最后进行利润分配。出借个人账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这一行为虽然并未构成行政违法,但仍然是对证券法中有关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越界”。
今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曾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中国结算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到证券公司临柜办理。
操纵股价收益应罚没
律师表示,在这个案件中,黄晓明与路某以及高某之间实际形成的是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内容合法,法律是尊重合同双方内部自由约定的。
“证监会已经认定黄晓明等14人账户所获收益为操纵市场所得,由于操纵市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所获收益应当被没收。目前,证监会已经没收了操纵人全部违法所得,并开出了违法所得1倍的罚单。”杨兆全说。
岳屾山表示,以操纵股价等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行为的危害性可分为违反行政法规和刑事违法,获取的账户收益的处理也存在区别。《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等操纵证券市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获取的账户收益等非法所得,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其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投资者需要关注的是,一方面应当选择正规合法的理财机构,比如券商、基金公司等。投资者可通过查询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搜索该公司是否有备案信息,是否正规合法。另一方面,应当选择盈利相对稳定的理财机构。关注在6个月及以上长期时间范围内公司的盈利状况;避开收益虽高但是风险超过自身承担范围的理财机构。”杨兆全建议。
岳屾山建议,首先,要有风险意识、法律意识。风险与收益并存是投资场上不变的定理,在看到高收益的同时,更要看到其背后可能隐藏的高风险。依法、合规无疑是防控风险的根本方法,应选择合法、具有相应资质的理财机构或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事宜,按照相应机构、公司的规章、流程办理委托理财手续,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依法履行合同。
其次,要评估风险、量力而行。依据合法理财机构或基金公司的风险评估体系或测试,确定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在自身所能承受的投资风险范围内,要求理财机构或基金公司推荐相应等级的投资或理财产品,进入切实符合自身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场域。
最后,要关注形势、适时调整。投资不是一劳永逸的,市场行情千变万化,应当及时关注理财机构或基金公司提供的风险提示、市场情况、行业资讯等信息,根据市场实际变动,及时调整投资安排、投资重点等,在动态中防范投资风险。
文丨南梁
出品丨牛刀财经(niudaocaijing)
饮品消费赛道百花齐放,六个核桃却在舒适圈里“养老”。
曾几何时,六个核桃也是风靡市场的产品,其营收在2015年达到历史高点,近百亿的业绩在植物蛋白饮料界风光一时,姚奎章在同一年还找人写了《六个核桃:凭什么从0过100亿》这本书。
但是在如今百花齐放的时代,走起下坡路的六个核桃却固守舒适圈,姚奎章的身价也不断缩水。
体验过辉煌的养元饮品,如今近乎有些跟不上时代的脚步。无论是年轻化不足的营销,还是更新落后的产品,在联名满天飞、产品创新眼花缭乱的消费时代下,都显得有些乏味。再加上投资者对财务风险增加的关注,一直靠“六个核桃”一只脚走路的养元饮品,还能奔跑多久呢?
1、大爆单品独木难支
养元饮品最新发布的财报显示,前三季度总营收45.87亿元,同比增长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9亿元,同比增长27.98%。其中,单三季度的营收为15.85亿元,同比增长10.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8亿元,同比增长20.42%。
整体表现而言,养元饮品今年目前仍为营、利双涨趋势。
不过,用疫情后消费水平恢复的营业数据与去年疫情时期的数据对比似乎意义不大,要知道同在疫情笼罩之下的2021年前三季度的营收都在50亿出头的水平,远高于养元饮品目前的营收,所以相较而言,公司业绩仍在回暖过程中。
若是以养元饮品整体发展来看,公司如今走在下坡路上。
数据显示,2008年―2011年,养元饮品营收增幅以每年接近100%的速度野蛮增长,六个核桃横空出世后几乎难寻敌手,不仅市场迅速壮大,还在2015年达到业绩的巅峰,彼时的养元饮品营收高达91.17亿元,近乎百亿的成绩一度让行业侧目,但这样的辉煌却未能继续延续。
2016年,养元饮品的增速开始下滑,营收降为89亿,之后的几年,养元饮品的增速也是呈现曲线下滑的态势,略有波荡,到了2022年末,其营收已下降至59.23亿元,距其巅峰时期的规模收缩了约三分之一。
养元饮品的增速放缓,与其大爆单品六个核桃有着直接的关系。
财报显示,2017至2021年,公司核桃乳收入占比都在98%上下,2022年公司核桃乳的收入占比仍高达95.3%,功能性饮料业务及其他植物饮料业务只占营收的4.6%。
由此观之,作为养元饮品业绩的主要驱动力,以六个核桃为首的核桃乳产品便成了公司的晴雨表。
但作为将养元饮品一路送至巅峰的产品,核桃乳的近年销量却逐渐下滑。2019-2022年,核桃乳销量分别为76.52万吨、48.72万吨、69.32万吨、58.29万吨,同样为波动下滑态势。再加上原材料涨价,成本加压,进一步使得产销量同步减少,2022年核桃乳的产销量分别下滑16.06%及15.91%。
依赖大爆单品,难以构成产品矩阵,那么养元饮品的抗风险能力便不高。在如今的消费时代,产品的多样化早就让消费者眼花缭乱,养元饮品该如何在消费时代保住自己的地位?
去年,“海克斯科技狠活”爆火网络,网红对配料表的揭露让消费者直观地看清了产品添加剂的本质,而养元饮品的“顶梁柱”六个核桃也因添加剂问题躺枪。
以淘宝中搜索到的精研型六个核桃为例,其配料表中除了排名前三的水、核桃仁和白砂糖外,其它添加剂成分并不少。
(图/天猫超市)
在很多消费者的观念中,添加剂无论是健康还是营养上来说,都不是能让消费者毫无负担接受的东西。
不仅如此,在营养价值上,六个核桃可能只有不到2个核桃的营养成分。
国家高级营养师徐君曾在媒体采访中表示,根据中国食物成分表中的数据,一个中等大小的核桃约重12克,核桃仁的重量大概在5.16克,核桃仁中蛋白质的含量约为0.77克。而精研型六个核桃成分表中显示每100毫升所含蛋白质为0.6克,240ml一罐的六个核桃蛋白质含量则为1.44克,低于两个核桃仁蛋白质含量。
养元饮品曾对此回复是:“六个核桃”在央视做过广告,不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陈述,“六个核桃”只是商标,并没有任何文件明确指出一瓶饮料中一定含有6个核桃。
所以仅在营养上来说,想“补脑”还不如多吃几个核桃,也因此不少消费者质疑是否交了“智商税”。此事在当时或许只是一时热度,但也提醒了养元饮品在抗风险能力上的弱势。
2、年轻化不足,吃老本到何时?
在Z世代年轻人逐渐成为消费主力军的同时,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也更个性化、多元化和复杂化。近两年,层出不穷的联名商品刷爆网络,吸引了不少年轻消费者的眼球,但在这种年轻化的营销方式风靡下,养元饮品却显得并不适从。
一句“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从2009年用到现在,在近14年的时间里让消费者记住了它,但在这14年间,六个核桃的广告词没变,传播矩阵也未做大的更新。
财报显示,直到2021年,养元饮品的传播矩阵仍集中在央视、央广、高铁、梯媒、各大地方卫视等平台。除此之外,由于六个核桃主打一个“补脑”概念,公司也经常投资一些智益类综艺,例如央视的《最强大脑》、《挑战不可能》、湖南卫视《好好学吧》等节目。
其实这也不难理解,毕竟目前养元饮品的高管年龄普遍在50岁上下,当初力挽狂澜将处在破产边缘的养元饮品推向辉煌的公司董事长姚奎章今年已经58岁,公司总经理范召林也有51岁,团队中最年轻的非独立董事路敏也到38岁,新鲜血液占比不高。
这样的结构,无论是对于生命周期较短的软饮料来说,还是新品不断的消费领域来说都是不太适合的,无法跟上消费者脚步的营销手段,吸引不到消费者目光,便会被时代抛下。
2022年,养元饮品表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消费者减少甚至取消了聚餐和走亲访友,导致公司产品市场需求下降。或许再次下降的业绩让养元饮品不得不正视,也促使六个核桃走出舒适圈,快速进入了新的营销赛道。这一年六个核桃开始在电商、直播、社区、O2O 等新兴渠道出现,还合作了东方甄选、罗永浩、辛选等热门主播。
虽然养元饮品在努力“对症下药”,但药效似乎并未能立竿见影,而切入新的营销渠道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及2023年前三季度,养元饮品各期的总营业成本分别为30.73亿元、46.00亿元、42.05亿及30.93亿元,分别占营收的60.41%、66.61%、70.99%及67.43%。其中各年销售费用为6.04亿元、9.64亿元、8.4亿元及5.25亿元。
在2022年,8.4亿元的营销费用中,广告费就有2.99亿元,虽然销售费用显示下滑,但养元饮品解释为因市场需求减弱暂停了部分广告投放,也就是说若不是疫情影响,公司广告费支出或许会更多,可见养元饮品在维持“六个核桃”品牌“补脑”的概念上的确实舍得下本。
不过,相对于营销费用的高占比,养元饮品的研发费用不仅少的可怜,甚至逐年下滑。数据显示,养元饮品的研发费用从2020年的5920万元下降至2022年的2892万元,今年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为2285万元,研发费用率不足1%。很明显,养元饮品有些重营销轻研发。
值得一提的是,2016-2019年期间,养元饮品每年都保持10个亿以上的销售费用来进行品牌升级,可惜转换率并不如人意。
营销驱动效果不佳,低研发投入又难以提升核心竞争力,养元饮品为了寻找新增长曲线,开始在“六个核桃”创新品牌及开拓新业务上努力。
据悉,此前公司结合高考等阶段性社会热点话题布局了高端产品,推出了六个核桃2430系列的“考前三十天”和“梦浓”产品;为了迎合消费者对于“0糖”的执着与对植物奶的喜爱,六个核桃也推出了相关系列,比如六个核桃五星级系列和植物奶系列。
不过,这一系列的创新效果似乎水花不大,无论是品牌升级死磕“补脑”概念还是蹭植物奶热度,从业务收入占比来看,“六个核桃”品牌仍独占鳌头。
3、偏爱大额理财
或许是对业绩辉煌时期的念念不忘,也或许是新发展的业务结构久不见改善,养元饮品反而开始在投资理财领域频频下重注。
数据显示,养元饮品自2019年开始,便大规模进行投资交易理财产品,且交易数额居高不下。
在此前养元饮品的中期发布会上,因披露巨额理财产品而被投资者质疑,“公司投资理财金额很多,请问公司有专门委员会来管理吗?如果出现问题,谁是第一责任人?”
而养元饮品对此回应,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是部分闲置资金。很明显,养元饮品的投资风险已经让投资者逐渐开始担心。
养元饮品认为,通过理财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而投资者更关心的是,如果理财出现问题谁是第一责任人,及中冀投资的9.5亿敞口风险。
据悉,养元饮品是中冀投资第二大股东。2022年,养元饮品对该公司投资确认的权益法下的投资损益为-1.13 亿元,其他综合收益调整1.08 亿元。同时中冀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74亿元,信用减值损失1.52亿元,基于中冀投资历年经营和现金分红情况,养元饮品开始对其减资2.5亿元。
另外,上交所也要求养元饮品详细说明中冀投资的股权结构、主要投资标的情况、本期确认大额投资损失的原因,以及相关款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等问题。
除了投资风险,养元饮品的债务数据也引发市场关注。
从数据来看,养元饮品在2021年的短期借款为0,但到了2022年,其短期借款骤然升至4亿元,而公司对此解释仅为根据经营需要增加。到今年前三季度,其短期借款已然翻了一倍有余,到达8.77亿元。
不过,说是经营需要,但养元饮品的资金却很充足。根据财报披露显示,养元饮品2022年的短债也不过9.33亿元,但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则为15.98亿元,完全能覆盖短债且有余力。反倒是今年前三季度,公司的短期借款与应付票据合计15.41亿元,15.98亿元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虽然尚能覆盖,但偿债风险无疑加大。
所以,在偿债风险加剧的同时还大额投资理财,养元饮品的财务风险已经大大增加,也让投资者更加担心。
营销上难以突破年轻化,所在植物蛋白饮料市场的增长也逐渐承压,赛道内还有承德露露施予的竞争压力,财务上沉迷大额理财更使得财务风险剧增、投资者不满。
重重压力下,除了吃老本,养元饮品的前路到底该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