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1月22日讯(编辑 刘晨)昨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涉及10项内容,并设置6个月过渡期。有理财子公司高管预期,此遏制“乱象”的新规出炉,将对银行理财市场和营销习惯产生较大影响,行业有望迎来统一规范。
选择性披露普遍,业绩展示准则亟待完善
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规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有助于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资管新规正式实行以来,银行理财受到净值化影响不小,今年六月底公募基金首次超过了理财规模。在历史业绩披露这方面,与公募基金相比,银行理财确实存在产品间信息披露差异大,净值披露频率和估值方法千奇百怪,以及“节选”业绩报喜不报忧等。
根据法询资管研究的统计,目前市面上现金管理类产品主流展示方法是选取7日年化收益率,而详情页面则会同时披露当前及历史的七日年化及万份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仅为最近连续七日的万份收益折算出来的年化收益率,投资者拿到手的收益实际为每日的万份收益。
而固收产品主流展示方式则有业绩比较基准,针对尚未正式成立或成立时间较短的理财产品;而年化收益率的展示则由机构自行选择,一般而言,由于此页面直接关乎客户对于理财产品的选择,即通常是零售端导向,为了吸引客户购买,大多数机构会选择年化收益率表现更亮眼的字段。
详细划定展示区间,倒逼业绩宣传真实性
本次《行为准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展示定义、目标导向、管理责任、基本要求、展示要求、禁止行为、豁免情况、实施情况等部分,并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
财联社梳理,首先在总体原则方面,要明确提示“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收益”,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表示,稳定性可以理解为规则不能随意变更。而内在逻辑一致性意味着,展示逻辑上要保持充分的公平公正,不能一个产品一个逻辑。例如,有的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报喜不报忧“,在同一产品的不同的时间区间中优先选择展示业绩较好的时间区间数据,刻意忽略业绩较差的时间区间数据。
在具体的展示时间细则方面,《行为准则》规定,除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理财产品运作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需要展示产品成立之日起的过往业绩;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要包含产品成立当年起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另外,理财产品在宣传销售时展示的业绩不得刻意选择特定区间,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
普益标准研究员何雨芮认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有助于倒逼理财机构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避免业绩比较基准与实际业绩相差过大的尴尬。保障投资者能基于有效、真实的数据作出理性判断。
某股份行理财子高管对财联社称,对此新规出台很欢迎,行业有望越来越规范。
11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明确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等。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行为准则》正式规范理财产品业绩展示,能够更有效、客观地进行业绩披露,整个行业有了统一的标准,也让投资者更清楚对目前不同机构的理财产品进行业绩比较,更利于进行理财产品的筛选。
不得刻意展示特定区间过往业绩
根据《行为准则》,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制定计算方法时,应充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计算时使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在过往业绩展示时注明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源。
同时为了防止部分机构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过往业绩,《行为准则》也对展示区间做出了要求,除现金管理类产品外,理财产品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即成立未满1个月的非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不得展示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成立满1个月,展示过往业绩需满足以下要求:
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此外,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更主要是的,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应注明区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
文件公布后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报喜不报忧”的情况将大幅减少
自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以来,不少投资者曾反映银行理财产品业绩展示存在“报喜不报忧”、展示时间维度不一等情况。
早在去年末,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两份自律文件,对银行理财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作出要求。
此次《行为准则》对行业来说是一个正本清源的事情。由于许多投资者在做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时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重要参考,此项《行为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此项《行为准则》的实施,也有助于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理财市场环境、充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过往业绩时加强行为规范。
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理财业务自律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相关细则和行为规范,不断加强自律管理和相关工作督导,切实保障理财行业稳健、有序发展。
来源: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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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韩宇航
11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以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的行为规范。
文件公布后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行为准则》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的定义做出了精确认定,即: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自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以来,不少投资者曾反映银行理财产品业绩展示存在片面展示业绩区间、展示时间维度不一等情况。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王雪薇表示,此前部分机构为夸大产品过往业绩而采用违规形式:一是理财产品宣传文本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如“历史业绩优异”的表述;二是理财产品宣传文本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例如“已到期产品净值表现稳健,收益率全部超越业绩基准”的表述。
根据《行为准则》,首先在具体的的业绩展示时,应做出醒目的提示声明,以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同时为了防止部分机构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过往业绩,《行为准则》也对展示区间做出了要求,除现金管理类产品外,理财产品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即成立未满1个月的非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不得展示过往业绩。
此外,过往业绩展示区间还需满足以下三项具体要求:
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除了片面宣传,部分理财产品的宣传在业绩比较基准上也“花招”频出,出现滥用业绩比较基准的现象。例如,之前农银理财和兴业银行等都曾因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单独使用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等案由而被罚。
此前颁布实施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就如何制定“业绩比较基准”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此次的《行为准则》则为“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提供了指南:
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展示。即不得用第二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同第一个运作周期的过往业绩进行对比。
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表示,不同于之前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此次针对过往业绩展示行为的整改难度和压力都更大:
一方面,《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的整改主要由理财公司方发起,代销机构主要配合即可。而《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整改则是需要理财公司和代销机构共同合力整改。
另一方面,目前实操层面的过往业绩展示行为百花齐放、纷繁复杂,新规落地后,亟需从金融科技层面对业绩展示版面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这些调整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