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患者都曾有过这样的经历:看同一种病,去不同的医院,甚至是同一地相距不远的两家医院,对CT、超声、X光片、磁共振成像等检查检验结果互不相认。患者更换医院看病,就得不断重复检查,单据攒了一堆……这些问题引发患者疑惑,“都是机器出的结果,为啥不互认”?
现象
换一家医院就重做一次检查
记者采访北京、陕西、江苏、湖南等地数十位患者了解到,跨医院看病时,不管在同一个城市还是不同城市的医院,不管检查做了多久,经常被要求重做检查,结果互不认可。一些患者对此怨声载道。
而实际上,早在2006年2月,原国家卫生部就印发了《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不但包括检验结果互认还包括检查资料互认。2010年7月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一些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陆续发文力推医检互认,互认范围及内容包括一级医院对二级和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等。比如,要求医院对谷丙转氨酶、白蛋白、总胆固醇等抽血化验,以及X线、CT、心脏彩超等项目检查结果互认。
2022年3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制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将互认范围分为“全国”和“协议地区”两个级别,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如“全国HR”;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如“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能认”的六种情况,需重新检查。具体包括: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记者梳理发现,之前的文件通知虽有提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但并非专门针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管理文件,《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出台的管理文件。然而实践中,具体到很多医院和一个个患者身上,医检结果互认之路仍然比较遥远。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际上推进缓慢”。
堵点
技术参差不齐责任划分不明
多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不同医疗机构检验水平的差异性、医疗检查本身的特殊性、责任划分不明等原因,加上医检费用占医院收入比重较大,此举也容易受到医生的隐性抵制,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对检查检验结果“不能认、不愿认、不敢认”。
“有些项目要实施互认其实是很难的,能不能互认要根据情况来定。”一名来自北京某三甲医院的医生告诉记者,对于一些比较稳定的项目如肝功能、肾功能等,或者肠镜、胃镜等短期内不需要重复做的医学影像检查,医院之间进行结果互认没有问题。但是有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变化特别快,多次检查对于疾病诊断有重要意义。
还有受访医生担心,各医院之间由于技术水平差异,可能影响检查检验结果。
另外还涉及利益问题。“不可否认,检查项目仍然是医院的一部分经济支撑。而且医院的检查设备都是自己花钱买的,不便宜,要尽可能把成本赚回来。如果患者的检查都在其他医院做了,到我们医院不需要重新检查,那成本怎么回得来?”北京某三甲医院的一位管理者说。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说,现在医疗机构基本上是自己养活自己,在药品“0差价”的基础上,主要靠医疗服务费和检查检验费来实现盈利需求,如果去认外院的检查结果,收入就会有所下降,“当然也就不愿意去互认了”。
如果说上述因素导致一些医生“不能认、不愿认”,那么责任划分不明确则是他们“不敢认”的重要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条款并没有具体划分责任,医生如果拿着外院的检查报告为患者作相应诊断,若作出了错误判断,责任划分问题依旧不明确。因此,在没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大多数医生倾向于多次检查,降低误判率。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邓勇说,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医师实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和调查。这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医师的亲自诊查义务。如果接诊医生出具诊疗方案时依靠的是非本院检验数据,则可能有违这一法定义务,产生医疗纠纷。接诊医师若要证明“通过自己的检查,外院报告准确无误”,这是有一定困难的。实践中也有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根本不认可外院检查报告的情况。
建议
完善互认标准建立激励机制
为了破除堵点,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在去年印发《“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提出开展全国医疗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包括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今年11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到2025年底,全国所有的二级公立医院要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非常重要,相关部门应当尽快落实。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充分调研,在掌握本地、本区域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刘鑫建议,在医疗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方面,要尽可能均衡,推动医疗机构“同质化”发展,而不是过度集中在一些大医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组建第三方协调平台、推进机制。在检验结果互认方面,可以步子大一点、快一点,在检查结果互认方面应当保守一点。
在他看来,什么机构可以参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什么机构应当批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什么机构应当退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该有一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盟机制,即准入、退出机制。尤其是全国性的互认项目,检查检验项目千差万别,应当分门别类建立相应的认证专业组织。“这项工作非常重要,一方面涉及参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涉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出现医疗纠纷的责任承担。”
邓勇也提出,针对法律责任问题,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并推行相应的责任分配机制。比如,在医师诊查义务后增加相应说明,保证司法上不要对因为结果互认而导致的医疗事故责任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关于责任分配机制问题,应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一套首检医师负责制。如果发生因为前一家医院检查误差导致医疗事故的情形,则由进行医疗检查检验的技术人员与首次作出诊断结果的医生来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当做好医患沟通工作,不仅要在医疗机构内部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性,还要加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保障与患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情同意权。”邓勇说,同时可以鼓励各机构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激发医务人员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责任感。
(文中受访患者均为化名)
整合:董晓妍
来源:法制日报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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