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是为文化艺术提供资助的非政府机构。
美国与文化相关的立法历史悠久,文化领域的法律数量较多,主要集中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文化艺术和文化外交三个领域。
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
美国历史不长,但联邦政府十分注重历史和文化遗产的保护。1800年成立的“国会图书馆”、1846年建立的“史密森学会”和1872年设立的“黄石国家公园”等对美国历史和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了重要示范作用。
1906年通过的《古迹法》,第一次确立了联邦政府对管理文化和科学遗产的职责。随后,美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不断强化,先后于1935年通过《历史遗迹法》、1966年通过《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成立了独立的联邦机构“历史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1974年通过《考古和历史保护法》、1976年通过《美国民俗保护法》、1979年通过《考古资源保护法》。上述法律形成了对全美物质和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
促进公益文化艺术发展的立法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繁荣、综合国力增强,发展公益文化艺术被提上议事日程。1964和1965年,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国家艺术和文化发展法案》和《国家艺术和人文基金会法案》,1967年通过了《公共广播法案》。依据上述法案,美国联邦政府相继成立了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两大联邦文化艺术机构以及非营利性质的公共广播公司。
在上述法案的基础上,国会于1976年通过了《博物馆服务法案》,1996年又通过了《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案》,设立了美国博物馆图书馆服务署。以两大基金会为主体的联邦赞助型机构和以博物馆图书馆服务署、史密森学会、国家美术馆、肯尼迪艺术中心为代表的联邦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共同构成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公益文化艺术支持体系。
为了应对突发情况,总统有时也动用行政权,签署临时法令。例如,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艺术和美国复苏及再投资法案》。根据该法律,国家艺术基金会额外拨款5000万美元,大大缓解了经济衰退给公益文化艺术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
开展文化外交的立法
美国文化外交立法大多始于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为美国文化外交的有效开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美国文化外交发展进程的有3个法律:
一是《史密斯—曼特法案》。该法案于1948年通过,主要是应对战后欧洲重建和冷战中对抗前苏联的需要。法案第一次确认了美国政府在增进与世界各国文化教育交流中应发挥的重要作用。法案授权美国国务院启动“国际访问者计划”(后更名为“国际领导者访问计划”),促进了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知识阶层和社会精英之间的交流。
二是《国际文化交流和贸易展会参与法案》。该法案于1956年通过,旨在扩大美国文化艺术在国际上的影响,以应对前苏联的“文化艺术宣传攻势”。法案结合美国外交推动“和平、自由和国际合作”的目的,确立了文化外交的重要地位和应发挥的恒久作用,同时授权联邦政府(国务院)支持美国参加世界各类艺术节、运动会、工业及商业展会等,以传播美国文化、树立美国形象。
三是《富布莱特—海斯法案》(又称《双边教育和文化交流法案》)。该法案于1961年通过,重申并强调了做“人”的工作的重要意义,确立了美国政府在推动与世界各国人员交流方面的作用和职能,正式启动了国务院面向专家、学者、教师、学生等的“富布莱特计划”,对美国文化外交、公共外交发挥了持久作用。
其他法律法规
美国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与文化艺术发展有关。这些规定散见在其他法律之中,与上述文化艺术专门法律一道,构成了美国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的综合法律保障体系。
如《宪法》的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的条款充分保障了学者、作家、艺术家等的表达和创作自由;《版权法》等全力保护艺术家、作家和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和版权,极大维护了艺术家的个人利益和创作收益;《联邦税法》中的“501c条款”规定了非营利文化艺术机构的公益性质、义务,以及应享受的税收、支出等优惠和减免等政策;《反托拉斯法》、《电信法》等对媒体、影视等文化企业的市场垄断和兼并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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