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编注:“学术动态”栏目一年三次整理发表于CLSCI期刊的相关领域论文,1-4月对应单月刊1至4期和双月刊1至2期。由于发表于CLSCI期刊的财税法论文较少,为此我们增选了《税务研究》近期与数字经济和智慧法治有关的论文。
1.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所得纳入应税所得的制度困境、克服进路及其制度建构
【作者】李蕊;苏嵘钰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1期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然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显著的营利收益特性亦使其具备可税性。为避免税基侵蚀及税负不公,基于我国既有法律框架探讨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所得的税制调整,具备现实必要性与实际可行性。检视实践,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所得纳入应税所得,面临增益衡量不清、税基冲突及扣除规则不明等制度困境,亟待通过确立预期及概括性所得的公允价值测算规则、系统调整无形资产认定规范并探索平台企业数据资产“加速摊销”规则,推动构建契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所得税收治理机制。
2.数字经济下营业利润征税权分配规则改革的法理依据研究
【作者】曹阳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1期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营业利润相关的税收征管秩序受到严峻挑战。为此,各方均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但基本都缺乏法理依据支撑,需要从税收主权、税收效率、税收公平、平衡协调等视角对相关税制改革的法理依据加以检视。尽管税收主权仍很重要,但在新形势下需要更新并受一定限制;税收效率在国际税法领域的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较显著改变;税收公平通过国内向国际税法领域的延展,在国际税法领域与税收效率形成互补和协同关系;平衡协调理论从国内经济法向国际税法领域的拓补,有助于其调适不同理念间的矛盾。
3.关于提升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水平的思考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课题组;项清;陈挺;王晓明;徐磊;许甸;曾庆平;邱子真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1期
【摘要】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是实现非税收入征管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非税收入征管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和促进非税收入征管水平提升的关键手段。目前,税务机关在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的过程中,还面临跨部门数据共享和系统联动难度大、数据处理和信息化实现复杂、非税收入信息化人才稀缺等困难。通过提升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水平解决征管实际困难,需要在坚持“统一、融入、创新”导向的基础上,强化组织领导,树牢“税费皆重”理念,强化部门联动,营造工作合力,以融入、复用为核心,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以集成、创新为手段,全面开展信息技术应用,提升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水平。
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探析
【作者】许智雄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1期
【摘要】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传统经济形态的创新与发展。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对象、内容和方式也要随之进行调整和优化。区块链技术作为新时代技术发展的产物,在数据的储存、交互、验证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税收征管领域,有利于畅通数据共享、有效防止虚开、方便税务稽查、助力税务创新。目前,平台经济税收监管还存在难以实时获取和验证企业经营数据、涉税数据存储与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涉税数据的应用和交换能力仍有待提升等问题,税务机关有必要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与优势实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迭代升级,从而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监管。
5.平台用工工伤保障的制度困境及其财税法回应
【作者】吴东蔚
【刊目】《法学》2024年第2期
【摘要】根据我国现有制度,灵活从业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此,劳动法学者试图将其纳入劳动者或类劳动者范畴,然而,受到灵活从业者数量庞大、从属性标准的模糊性和劳动关系认定的个体性等因素的制约,该方式并不完全可行。于是,与劳动关系脱绑的职业伤害保险应运而生,但由于其保险基金的收入源仅为参保人员缴费和财政补贴,很容易受限于资金压力而使制度预设目的落空。而在新一轮的职业伤害保险试点中,要求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障责任又使其正当性需要学理研判。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障责任的功能正当性依据在于可为职业伤害保险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竞争中性、强化平台反垄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立基于领域法,财税法的外部性理论、量能课税理论和财税法一体化理论可证成其形式正当性。故此,实现平台企业工伤保障责任可采取三阶路径——缴费、调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制、引入数字税。
6.论育儿津贴的法律属性及规则构建
【作者】王健
【刊目】《法学》2024年第2期
【摘要】少子老龄化现象带来的人口减少及人口结构老化是当前我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而迫切的问题。为了有效应对这一现实问题,旨在解决劳动力再生产危机、保障育儿父母经济安全、促进性别平等以及减轻雇主用工成本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育儿津贴制度设计应尽快进入法律视野。在法理上,如果育儿津贴被视为育儿期间所得中断之补偿,那么意味着育儿父母领取的是育儿休业津贴;反之,如果育儿津贴被视为对育儿行为本身的经济价值肯定而给予对价性劳务报酬,那么意味着国家提供的是普惠性育儿津贴。不同法律属性的育儿津贴会连带导出不同的细部规则和功能效果,故有必要在兼顾育儿津贴两种不同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育儿津贴法律制度。具言之,在给付目的上,以保障育儿父母育儿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准为核心目的;在给付对象上,以职工为主,同时兼顾非职工群体的生育福利;在给付水准上,以一定的薪资比例为主,同时综合考虑定额给付、设置最高和最低基线、雇主附加给付以及休假时长、儿童数量等因素来具体确定;在财源筹措上,育儿休业津贴应由职工个人、雇主和国家三方共同缴费,对非职工群体的津贴给付则由国家财政予以承担。
7.社会本位视角下之近代中国所得税立法——《所得税发达史》述论
【作者】韩龙河
【刊目】《政法论坛》2024年第2期
【摘要】近代学者朱偰在《所得税发达史》一书中系统梳理了所得税的发展过程和三种主要立法模式,将其置于法本位的历史发展框架中,可发觉所得税本身即具有社会本位属性,并随着法的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换而风靡全球。近代中国引介所得税除了补充财政和税制革新之目的外,还有社会本位层面之动因,具体包括传统中国整体主义价值观之赓续、20世纪初西方社会本位法律学说之影响、近代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社会不公问题之凸显。社会本位动因的存在决定了所得税在近代中国之发展不能脱离其社会本位属性,但囿于经济环境和战争压力,近代中国所得税的多次立法尝试在税权表达和规范建构上均存在相应的社会本位问题。以史为鉴,当代中国所得税的社会本位立法应注意在基本税权表达和具体规范建构层面进一步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和保证所得税之公平性。
8.“黄宗羲定律”与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法治化展开
【作者】陈寒非
【刊目】《法学家》2024年第2期
【摘要】“黄宗羲定律”主要被用于描述并税式改革引发的“杂派丛生并税改革杂派丛生”周期性循环,其本质上是国家治理中的央地关系问题,具体表征为税权配置的“干枝之争”。在中央集权型的税收立法模式下,税收行政立法占据主导性地位,地方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立法权。“两个积极性”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探索解决央地关系难题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是跳出“黄宗羲定律”的基本方案。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应在央地关系法治化框架下具体展开。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法治化方案包括长期方案和短期方案。当前实施短期方案较为可行,即在税法总则中分税种明确划分央地税收立法权限。后续应从地方税体系改革入手,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
9.核定征收适用范围的延展及其反思
【作者】侯卓
【刊目】《中国法学》2024年第2期
【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枚举了核定征收的六类适用情形,其共性是将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的备选方案。其他具体制度规范除复述、细化此六者外,也间或另作规定且不乏偏离核定征收基本意涵者,同时在征管实践中亦有泛化适用核定征收的倾向。提高征管效率、发挥调控功能和在税权受限前提下进行地方治理,是核定征收适用范围延展的三大动因。核定征收兼具执行和决策双重属性,对其实施规制旨在将核定征收纳入法治轨道,在此前提下为征管实践预留一定裁量空间。为此,应当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种法制度,强化对核定征收的程序控制,并且优化对核定征收的司法审查。
10.隐私计算技术在税收大数据共享共治中的应用展望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课题组;李伟;项清;王晓明;田仲昊;王霄鹏;罗一夫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2期
【摘要】随着数据安全保护要求日益严格和数据高效流通需求快速增加,隐私计算技术以“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不动价值动”的特性,成为破解税收大数据共享共治中安全应用难题的可行技术方案。隐私计算技术在税务内部应用、政务部门联合建模、税务与金融部门联合建模等多个领域具有广阔应用前景,不仅能够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大数据共享共治中的深度应用,更有助于提升税收大数据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基于隐私计算的税收大数据开放共享的先行先试,将进一步促进政务数据的安全共享应用,助力打造政务数据的数据开放标准、数据应用标准、数据价值标准。
11.工业互联网税收治理的逻辑机制与中国方案
【作者】孙正;闵庆汉;朱学易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2期
【摘要】工业互联网变革了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和组织模式,在冲击现行税制体系的同时,也为解构和重塑供给端的税收治理框架提供了新契机。本文遵循工业互联网“价值创造特征—价值创造路径—价值创造治理”的价值创造线索,尝试以工业互联网的价值创造冲击我国税收制度作为主线,从理论出发,多维视角阐释工业互联网下税源变革、税收治理重点、税收结构性变化以及税收分享规则的调整。进一步地,厘清工业互联网多方联动、资源协同、结构优化、生态演进的价值创造路径,层层递进梳理出各环节税收治理的实践逻辑,并从重塑企业主体税收征管新模式、完善税收政策储备、健全税收激励机制、优化地区税收分享规则四个方面,提出工业互联网价值创造的税收治理方案,为工业互联网税收治理提供一定的借鉴。
12.结构功能主义视阈下数据可税性的规范实现
【作者】褚睿刚
【刊目】《法学》2024年第3期
【摘要】法律可税性构成可税性理论的内核。经由课税可能性、课税正当性与课征可行性三层结构的检验,能够实现数据课税的法理基础与法律现实需求的连接,不仅使数据获得进入税法评价的资格,更能指引人们不断思索如何更加公平地课征。在数据要素市场处于萌芽期的当下,数据税法应被定位为宏观调控法,以调节收益分配、规范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和数据安全协同保障的调控功能为主位,财政筹措功能为次位。以上述功能体系和位阶为导向设计数据税法的规范结构,反过来又将提升法律功能。详言之,数据税法应采取专门税立法模式,以保障规范体系的连贯与融贯;同时,基于数据生产的不同环节设计不同的税种形态,设计收入要素的差异化、支出要素的专款专用和归属要素的央地共享等制度方案。
13.简论数字化转型下税收征管的智能化改造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课题组;邱继斌;张晨健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3期
【摘要】数字化升级是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在税务部门的直接落实,税收征管智能化改造是实现数字化升级的重要抓手。在充分把握国外税收征管与国内政企部门数字化转型前沿趋势以及我国税务部门智慧税务建设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税情以及前沿技术发展现状,税收征管智能化改造须围绕用户、数据、规则、技术和基本支撑五大要素进行针对性、系统性调整,即通过优化用户“沉浸式体验”、实现数据的“能力化输出”、建构规则的“元事项组合”、拉动技术的“代差式提升”以及完善“立体式保障”支撑等五个路径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改造。
14.数字经济、数字产业与数字税制创建
【作者】王向东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3期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税制的创建不仅是契合税制演变规律的理论推测,而且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需要。数字经济是数字税制运行的“整体环境”,数字产业是数字税制的“服务对象”。唯有厘清数字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厘清数字产业结构与发展趋势,方能构建真正契合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数字税制。详言之,可考虑在流转税中,主要开征数字服务税,对数字产业中销售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化服务的销售收入进行课征;在所得税中同时课征数字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财产税中,开征数据资产税。同时,重视税收征管能力的协同提升、数字税制与传统税制之间的衔接配套。
15.再论税权——从税法体系化的角度切入
【作者】张继恒
【刊目】《法学》2024年第4期
【摘要】由于具有显著的体系化效用,税权应当成为税法知识体系的核心概念。面对税法的体系化诉求,税权理论研究有必要在税权的基本形态、法理逻辑以及如何以税权概念为中心来设计和安排税法规范体系等问题上达成基本共识,税权规范构造则需在“国家税权利—纳税人税权利”和“国家税权力—纳税人税权力”范式框架内进行其内容的具体设计。税法法典化承载着实现税法体系化的时代重任,税权进入税法典体系可考虑从明确税权的法律概念与基本权能、构筑税权行使的一般规范以及确保税权与税法价值、税法基本原则等正当衔接三个方面入手展开整体构思。
16.预算的法律保留:理论证成与规范分析
【作者】王世涛
【刊目】《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4期
【摘要】预算的法律保留是指预算立法权的法律保留,其并非传统的“侵害保留”,也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以及“绝对保留”。我国《立法法》第11条关于“专属立法权”条款实质上确立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因而其中包括预算在内的“财政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并不排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事项的授权立法。当然,“专属立法权”属于立法权的保留,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预算条款却是国家机关的事项权。因此,《宪法》有关预算条款不能成为预算立法权法律保留的宪法依据。《预算法》第98条关于“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授权明确性要件,从根本上解决预算法律保留及其授权立法的明确性问题还要诉诸宪法,并在《立法法》授权明确性规范基准上,由《预算法》在授权立法条款中予以具体规定。
17.数据资产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研析
【作者】赵海益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列的五大生产要素之一,并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为规范企业数据资产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将符合条件的数据明确为无形资产,同时要适应数据资产更新迭代快等特点,缩短数据资产的费用摊销期限,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摊销法摊销数据资产费用。
18.“以数治税”背景下的税收征管:算法化趋向及其风险防范
【作者】陈治;赵磊磊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算法是“以数治税”背景下税收征管活动的标志性变量,是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核心技术要素。为了更好地处理海量税收数据、纾解税收治理负荷和促进纳税遵从转变,税务机关将算法技术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各个场景,促使传统税收征管朝着一种高度算法化的趋向演进。而将“以数治税”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不仅需要技术驱动,更需要制度保障。面对税收征管算法化的可能风险,应当从“以数治税”法定依据的补足、技术性正当程序的调适、税务算法监督审查机制的建立、多元归责模式的构造等方面来设置具有前瞻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19.元宇宙的课税难点与解决路径探讨
【作者】王竞达;梅延拓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作为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载体,我国的元宇宙产业已步入发展快车道。元宇宙产业的迅速发展给我国税收制度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结合元宇宙的特性,对元宇宙的课税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元宇宙合理课税的四点建议:一是建立数字税务登记系统,提高课税对象追踪能力;二是合理确定元宇宙交易的税基和税率;三是明确税收归属划分规则,避免重复征税和国际间税收冲突;四是加强税收法制教育宣传,优化税务行政管理手段。
20.数字经济下增值税分配优化研究——基于纵向与横向均衡的分析框架
【作者】胡洪曙;贾惠宁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经济运行模式发生深刻改变,跨地区交易规模大幅度上升。在当前实行生产地原则的增值税制度下,增值税收入从数字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入发达地区,地区间增值税横向分配失衡加剧。本文基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阐述了增值税分配制度设计的理论逻辑,分析了数字经济下增值税分配制度面临的挑战,认为增值税纵向分配的固定单一比例、数字经济的聚集效应、数字经济的去中介化和去实体化等特点加深了增值税分配失衡的程度,并基于此对数字经济下增值税纵向与横向分配的优化提出了建议:调整增值税纵向分配制度,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建立一站式纳税平台,兼顾生产地与消费地原则;助力欠发达地区发展数字经济,缩小地区间数字鸿沟;引入与数字经济相关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因增值税收入差距而导致的地方间财力差距。
21.开征数据税的理论基础及制度设计
【作者】李呈豪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数字经济发展以数据要素为核心驱动,数字经济交易中包含的某些数据要素会影响传统税收规则的适用,进而对传统税制产生冲击和挑战。传统的所得税、增值税税制框架不适宜对数据要素征税,以数据货币价值作为税基也存在一定困难。为此,开征全新的数据税,并以数据量代替货币量来衡量数据价值,或许是一种可行的思路。具体而言,数据税是以数据的使用者为纳税人,根据数据的收集和使用量进行课征计税,税率要考虑不同数据的类型、规模以及纳税人负担能力进行差别设计。此外,税收优惠的制度设计要兼顾税收对数字经济发挥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作用,体现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
22.税收征管改革中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
【作者】杨旭东;王艺颖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大数据背景下,税务监管方式正在由人工监管向信息化监管转变。纳税信用管理是税务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提高税法遵从度、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不过,当前纳税信用管理体系中存在部分流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条款较为宽泛且滞后等问题。应当从统一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打通信息渠道、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在评价过程中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贡献与各经济区域的均衡发展三方面改进纳税信用管理的流程设计;从细化扣分细则、适当降低扣分力度、更新经常性指标三个方面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进行优化,建立更完善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23.数据化、数据载体的发展与税收制度演进的历史考察
【作者】史卫
【刊目】《税务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资源的数据化发展和数据载体的演变对古代税收制度的变迁产生了重大影响。税收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自然资源、土地面积、农业产量、人口、商品、财产数据化的过程。在口耳相传阶段,只能通过大型集会来进行税收管理;在甲骨青铜器载体阶段,只能通过各级领主进行间接管理;在简牍载体阶段,已经能通过简牍计簿进行直接管理;在纸张载体阶段,税收管理重心逐步上移,税收征收工作逐步下移。中国古代数据化发展与税收制度演进的历程,对我们今天有一定启示:税收制度的改革应适应数据载体的进步,作出前瞻性、主动性和系统性的布局;充分利用新一代数字技术,积极探索建立高效、简化、更为公平的税收制度;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使税收数字化转型做到有法可依。
整理|马佳林
编辑|聂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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