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xx区人民检察院: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母亲xx的委托,指派我(常晓潇律师)担任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案件情况,多次会见嫌疑人XX详细询问其事情起因及经过,现对本案有了初步但全面的认识。
本案由xx公安局立案侦查,现贵院已受理该局提请的批准逮捕申请。辩护律师依法向贵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具体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系在校大学生,此次犯罪完全是初入社会缺乏认知下的偶然犯罪,继续羁押不仅会导致学业荒废,对其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也将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XX是xx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大三学生,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此前多次参加区县级别体育竞赛并获奖,可以说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此次犯罪是其暑假实习期间寻找兼职赚取生活费的前提下受他人蛊惑,别人向其保证“只是办理银行卡借给别人转账使用,没有风险”,初入社会没有经验造成了犯罪。
XX8月底即将面临开学,学校要求的大四实习经验和毕业论文等任务的完成将直接影响学业,如果继续羁押不仅学业荒废无法取得毕业证,其未来的工作及生活轨迹将无法逆转,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可想而知,从其个人及社会的角度考虑均有弊无利。
二、XX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个人违法所得较少,现已认识到错误,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的可能,不予批准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XX只是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平时积极向上、勤俭节约,此次犯罪只是为了挣取几百元的生活费,为家里不富裕的生活减轻压力,目的单纯,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的过程中,XX一再强调“早知道这是犯罪,我根本不会去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恼不已。
三、根据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请求贵院对嫌疑人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选择的三类重点案件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专项活动旨在确保各个羁押环节准确适用、及时变更羁押强制措施、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降低审前羁押率,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推动实现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请求贵院综合考虑XX作为学生需继续完成学业的特殊性,以及最高检“少捕慎押”的司法政策,对嫌疑人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法律意见,请贵院审查逮捕时全面、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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