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
为了规范我区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凡在顺德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举办的内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审批窗口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二楼);举办涉港澳营业性演出和驻场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先向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待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演出批文后,及时向我局申请备案;举办涉台营业性演出、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先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演出批文后,及时向我局申请演出备案。
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依法注册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提出申请和承办。
四、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五、演出举办单位必须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将被依法从严查处;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
六、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方可经营演出票务,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代理、预售、销售,不得参与囤票、炒票、捂票、欺行霸市等行为。
七、演出期间不得增加未经审批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演出团体、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必须配合省、市、区、镇(街)四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接受检查的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我局将移交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