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8日,四名叫柳梁、荣华、王蕾、樟枫(化名)的网友,致信陕西舆情报告,反映他们多人在西安市高兴路的浦发银行购买了“假理财产品”,造成严重的经济损。
2014年他们由浦发银行安排的客户经理戚某推荐购买的理财产品到2015年到期不能兑付,多次寻找该行客户经理戚某和“浦发银行”领导,均以不是该行发售的产品为由予以推诿。
客户经过银行在职职工、客户经理人戚某推荐,并亲自在该行柜台办理购买手续,且数额较大,怎么就不是该行发售呢?要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让我们把时间的镜头倒回到2014年初。
柳梁(化名)、男、生于1963年,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西安高新支行)的一名VIP客户。他原本与荣华、王蕾、章枫三人不认识,但她们都是浦发银行的vip客户,同样在该行同一客户经理“推荐”下购买“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年收益达到10.5%非常值得购买期限只有一年,而且半年就会支付一次利息。再柳梁询问下,浦发西安高新支行客户经理戚某信誓旦旦说产品安全。
出于对浦发银行专业品牌及长期合作的信任,柳梁于2014年1月5日、1月27日在戚某的指导下分别购买了“厦门国际信托【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信托贷款】项目信托基金”理财产品。两笔共计200万”,并按照戚某的要求在浦发在浦发西安高新支行设置的VIP客户柜台分两次将200万元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余三人分别是王蕾200万元、荣华130万元、章枫105万元。
其实,柳梁、王蕾、荣华、章枫4人先前都互不认识,是柳梁在向银行追讨回款过程中时认识的,她们都是浦发西安高新支行戚某管理的VIP储户,和柳梁有同样的遭遇。
2014年6月至10月份,戚某分别向其4人推荐了理财产品,也谎称是浦发银行西安高新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安全而且收益高,非常适合购买。
4人在该行经理戚某的指导下分别购买了其推介的理财产品。其中,王蕾于2014年6月8日,经戚某推荐并在戚某的指导下,购买了《中新房江苏省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基础建设基金》理财产品200万元,并在银行柜台的营业时间完成购买理财产品的支付购买操作;荣华于2014年10月9日经戚某推荐并在戚某的指导下,购买了《中国传媒大学-中传1号传媒精英总部专项基金》理财产品130万元;章枫经戚某介绍,于2014年10月份将到期的存款105万元按照戚某的要求转投了《中国传媒大学-中传1号传媒精英总部专项基金》理财产品。4人共计向浦发西安高新支行业务经理戚某指定的账户汇入635万元
2015年1月份,浦发西安高新支行客户经理戚某承诺的兑付期限到了,除2014年7月份柳梁收到了10.5万元,王蕾收到了5.75万元收益外,其余两人到期后均未收到任何回款,他们与浦发西安高新支行业务经理戚某联系,戚某让他们在等等,说过段时间就会付款的。又过了几个月时间,柳梁等人还是没有收到回款,多次与戚某联系,戚某一直推脱。
这时,他们四人感到“上当受骗”,随即多次催款无果,并逐级反映到银行的相关部门或领导处,却被告知四人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不是浦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对到期后不能兑付本息不承担任何责任!刘晨等4人一下子感到天旋地转,非常郁闷,一时不知所措!
他们在浦发西安高新支行理财经理戚某推荐下购买的浦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是在浦发西安高新支行的营业时间、营业场所购买而完成业务的全过程,银行为何不承担兑付责任?
店大欺客,蛮横无理。浦发高新支行的态度,迫使他们向陕西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求助法律帮助。
陕西商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萍等律师听取了他们的遭遇后,亲自上阵,代理此案,为他们依法讨公道。
4人在浦发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否属于浦发西安高新支行发售?有无国家证券投资基金会的批文、或备案,这是弄清案件性质和案件来龙去脉的关键一步。
王丽萍带领律师赶赴北京,对柳粱等4人所购买的三款理财产品的备案信息、真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调查了解,发现三款理财产品及其管理人均未依法备案,后律师又进行了实地调查及质询相关单位,发现涉案三款基金理财产品所涉项目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项目虽存在但根本就没有发行基金理财产品,而且涉案理财产品的募集说明书中存在大量虚假的关于还款来源及收益保障的信息,而基金管理人公司更是皮包公司,注册地址都是虚拟的不存在的;公司从未在注册地址或附近进行过任何经营行为。
那么,柳粱等四人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真实性如何?律师经过实地调查发现,北京中传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传媒大学-中传1号传媒精英总部专项基金”、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黄山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信托贷款"信托基金、和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新房-江苏省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基础建设基金等涉案公司,均向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给出书面函件,对上述产品给予了否定的结果。
随后,律师依法对涉案当事人,浦发西安高新支行业务经理、经办人戚某进行了调查,戚某承认涉案的三款理财产品是之前认识的一个中融信托的业务员介绍过来的,她是以浦发银行西安高新支行理财经理的身份,在银行的营业场所,以浦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客户推介的。
笔者在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一份厚厚的调查笔录上看到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戚某有这样的这样的对话,不妨辑录于后;
?;请你讲讲事情的详细经过(指向vip客户推荐非浦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
答;章枫是我一直负责的客户,2013年10月9日,经我介绍推荐购买了天晟伟业一期,由北京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发行的信托产品100万元,期限一年,收益率为10%,2014年4月14日支付第一笔利息5万元,2014年10月份到期后,因为章枫将原本浦发银行卡注销了,使得回款无法打进,之后我向她询问是否继续购买,如果继续购买,老客户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加0.5%,章枫同意了,所以到期的本息105万元未向返还,资金由北京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转投到“中国传媒大学—中传1号传媒精英总部专项基金”项目,这个项目期限为一年,年收益率为10.5%
?;这个项目也是先划款之后在签订合同的操作模式吗?(指先付款、后写合同)
答;是的。
?;怎么没有向张芬提供合同及投资确认函?
答;合同及确认函梁辉没有给我提供,章枫找我要了合同后我向梁辉要过,梁辉开始的时候说他找找,找到了给我寄过来,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后来章枫又催我要合同及投资确认函。梁辉说,合同找不见了,但只要客户有转账记录、凭条,他们都认,后来我给杜智勇发了信息,杜智勇说,不管客户有没有合同,只要有转账记录他就承认,让客户放心,就这样一直拖着,没有给章枫提供合同,我只给章枫一份募集说明和担保函。
?;你给客户推荐国金的理财产品最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答;之前梁辉一直向我推荐中融信托的产品,后来梁辉转到国金公司的时候就开始向我介绍国金的产品,我向客户最早推荐是在2013年10月的时候。
?;当时浦发银行理财经理还有其他人在销售非浦发银行的产品吗?
答;应该是有的,据我所知,浦发银行的经理都在向客户推荐一些非浦发银行的产品。
?;浦发银行是否知道你们在销售非浦发银行的产品?
答;这个我不清楚。
?;你在浦发银行上班期间,在浦发银行营业场所有没有向客户提示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注意购买浦发银行发行的产品或者向客户告知购买非浦发银银行产品的风险?
答;没有,浦发银行只是针对理财产品的一般性投资风险向客户进行提示。
?;关于“中国传媒大学传媒精英总部”项目,你是否有过调查?
答:当时问过梁辉,梁辉向我介绍过项目背景,说他们实地调查过,我自己没有做过调查。
......
以上是律师和浦发西安高新支行客户经理戚某的调查笔录的辑录。我们可以看出,浦发银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利用客户对浦发银行的“信赖”,在自己工作时间内推荐非浦发银行发售的虚假理财产品。有意隐瞒不是浦发银行产品这一基本事实,甚至为了达到客户购买的既定事实,在未签订合同,在未见到确认函的情况下,只给客户一本印有浦发银行标志的募集说明书,是客户无法辨认其产品的真实性的前提下,让客户现将大量现金转入其指定的账号。
浦发高新支行 VIP客户王蕾提起这事就泣不成声
案件当事人王蕾也将浦发高新支行违规销售非浦发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使当事人上当受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一客观事实向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书面进行反映,希望加大处理浦发高新支行行业乱象,以防止更多人被骗。然而,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却以信访函的形式:“陕银保监信复【2019】097号”予以草率回复:“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让当事人感到不可思议!
随后,案件中4名当事人,在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陪同下,多次前往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上的浦发高新支行,寻求解决途径,期望按照约定履行兑付收益资金。
浦发高新支行的领导对受害人的请求表现出极度的冷漠和无视。分明是浦发高新支行的经理给客户在银行推荐完成了虚假理财产品进行交易的的全过程,为何要推脱责任,拒不承认与银行有关?带着这样的问题,笔者请教了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带案律师王丽萍主任。她从专业的法律层面全面分析了此案,认为;
一、浦发西安高新支行在产品推介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销售的事实。
第一,未对柳梁等4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之规定,浦发西安高新支行在向四人推介理财产品时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推介、销售适合的产品,但浦发西安高新支行在涉案产品销售过程中并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全面、详尽的披露产品的风险信息。
第二、未尽到金融机构适当性推介义务。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浦发西安高新支行的客户理戚某未对柳粱等四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评估,且主动向客户推介销售高风险的且为虚假“理财产品”,严重违反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推介义务。
第三、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且恶意隐瞒该产品非浦发西安高新支行发行的事实。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及第三款“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之规定。
四、戚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浦发西安高新支行存在严重的监管缺失行为。
戚某作为浦发西安高新支行的理财经理,其职责就是为银行的理财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及理财产品推介服务,刘晨等四人均是戚某在浦发西安高新支行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身着银行工作服,完成推介及销售行为。在柳梁等4人不具备深度理财知识的情况下,完全有理由相信戚某的行为系代表浦发西安高新支行业务行为,戚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浦发西安高新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其员工的职务行为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对于职员的违规行为应当预见并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管理不善、监管缺失,甚至是完全放任其理财经理违规向vip客户推荐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导致理财经理利用其职务身份在高新支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向客户推荐销售非浦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严重违反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柳梁等4人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大量事实面前,四名受害者他们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财产不受损失。
浦发高新支行,销售“假理财产品”造成客户财产损失以及行业乱象,陕西舆情报告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