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在进行家政服务立法,根据草案,家政服务人员享有人格权、休息权、人身安全受保护;也负有如实披露本人年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等等责任义务。那么,这规范的仅仅是员工制或中介制家政人员,自雇型家政人员也包括在内吗?
今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员工制和自雇型家政服务的区别受到常委会委员的关注。
调研发现,上海目前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三分之一。上海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已突破50万人,其中除了员工制家政人员、中介制家政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自雇型家政人员。
此前二审中,有委员提出,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建议对该协议的性质予以研究。经研究,法制委认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调整;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为进一步发挥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化、规范化优势,建议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的规定。
此前的条例草案第12条规定,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有休息的权利等。
同时,也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明确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进行信息披露、按照要求或者约定提供服务,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不得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用户的隐私等;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上海家庭的阿姨属于自雇型家政人员。“我家烧饭的阿姨,就是朋友介绍来的,我们也没有签什么协议,如果出了问题,他们是否也受这部法的规范?”审议中,有委员提出,除员工制家政服务和中介制家政服务外,自雇型家政服务在现实生活中也大量存在,建议对自雇型家政服务活动予以规范。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这一意见是合理的,应予采纳,为此,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了“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的内容,明确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情形,也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范。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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