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公安局网站发布关于《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6日。
图片来源:南京市公安局网站
根据征求意见稿,南京市决定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在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
关于该政策的适用对象,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通知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此外,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入户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由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017年2月1日,《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正式执行,同时《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废止;2018年8月1日起,南京市购房落户政策全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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