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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在对新冠病毒疫情严密防控的同时
全国企业复工复产的消息也接踵而来
经济复苏必然带来消费回暖和投资回升
以往,总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高额回报”的口号
编造虚假投资项目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这些不法分子挖空心思,铤而走险
披着合法“外衣”开展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闽侯法院提醒大家
一定要捂好钱包
避免陷入非法集资圈套
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变化形式之多,影响范围之广,涉案金额之高,让人瞠目结舌,导致众多参与者经济损失惨重,血本无归。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牢固树立防骗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防范非法集资 保护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
手段一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许诺分红、股份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开设某健康咨询公司,期间招揽被告人罗某和董某等人以发放宣传广告、组织会议讲课等方式推广、招揽客户,推销“矿宝”保健品、爱康软胶囊等产品,以购买一盒以上“矿宝”产品(每盒人8000元)就能享受店内营业额分红、一盒爱康软胶囊(每盒1000元)就可以送山东“老来寿”股份为由,非法向霍某、谢某、应某等51人吸收资金,于2017年三四月份,被告人赵某将店关闭,期间吸收资金达1642505元。被告人罗某于2016年8月份进入该店内,2016年年底开始负责财务、管理员工等工作,期间吸收资金935945元。经审理,被告人赵某、罗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一年二个月,共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
手段二
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艺术品投资”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4年6月起,某健康咨询公司以销售艺术品、预订养老床位等业务为名,通过发传单、推介会、发放福利等宣传方式,吸引社会群众(主要是中老年人群)成为公司的客户,在没有艺术品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进而承诺以资金占用费名义,根据客户的投资金额定期返还年利率10%-16.3%不等的固定回报,合同期满后返还客户投资本金。被告人孙某、吴某等人分别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多名群众吸收资金4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吴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并处罚金。
手段三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谎称境外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汪某、邱某二人于2015年12月3日注册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子公司为名义每日两次在公司经营地举办推广介绍会方式向外公开宣传,吸收投资人投资,宣称公司就是负责吸收群众资金,通过资金循环运转,来拉升该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票(股票代码TUAA)的股值,再把股票升值挣来的钱回报给投资人。首先,投资人需经已成为会员的投资人引荐,出资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同)购买一个资格(名义上是飞机票出票端口,并提供手机软件下载,但实际上该端口并无人使用),成为公司会员,该4000元不计入后期理财金额,但公司承诺在购买该资格一年后公司回报投资人1万元现金或者价值1万元的股票;其次,在投资人成为会员后,可以按照每份4000元的整数倍进行投资,投资期限为9周,到期每份可收益7600元。经司法会计鉴定,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19.9亿余元,共计造成投资人损失3.9亿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经营该公司报单中心,经司法会计鉴定,其共吸收投资会员139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2472万元,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经审理,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手段四
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p2p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后无法兑付
为将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做成P2P平台后转卖获利,被告人程某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开发该公司P2P平台过程中,被告人程某在2018年2月与王某达成收购意向,并签订了将该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按照平台存量金额分期支付收购款的协议,但公司未办理变更手续。2018年4月底,该公司的线上平台正式上线(手机端),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相关视频、图片、红包奖励、返利、承诺给予投资人投资额10%-15%不等的年化率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广“金赢理财”平台。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平台后,被提现至王某个人或其控制账户,并由王某进行自由支配。2018年6月,因平台出现逾期,被告人程某通知公司财务不允许将平台资金提现至王某账户上,而将平台资金提现至自己账户后重新充入平台,用于兑付客户资金。2018年8月,因无力兑付投资款,P2P平台停止运作。截至平台停止运行时,累计吸收投资人90余人,吸收资金890余万元,截止案发仍有400余万元投资本金未兑付。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日常提醒,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最后,提醒大家
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也是一场战争
在全社会大力保障经济复苏的同时
投资者们要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珍惜自己的血汗钱!
保卫父母的养老钱!
守住子女的读书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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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小课堂丨防范非法集资,保护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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