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上面一层的“金融产品”更像是一个大熔炉,把目前未纳入到资产管理产品中的各种各样的投资品一并投入。这其中既有持牌金融机构的产品,比如财产权信托、保本理财、结构性存款、智能存款等,也有非持牌但受监管的产品,比如私募基金、金交所产品等,还有打着“金融”擦边球、一度缺乏监管的产品,最有名的就是P2P。
在资管新规前,部分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把“产品”视为一种“资产”。不仅仅是因为保本保收益的问题,更多是想建立一套脱离底层资产和市场好坏的定价机制。这种逻辑不是资产管理的逻辑,而是存贷款的逻辑。而资管新规后,整个资管行业走上了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的道路。
就资管新规,在精神层面及执行层面的讨论均有很多,我们不妨通过三个概念,在产品层面重新思考资管的架构。三个概念为资产、工具和产品 ,以构成下文的“地基”。在下文语境中,资产类同于标准债权、非标债权、股票、非上市股权等;工具类同于单一信托计划、银行委贷等;产品类同于公募基金等。
资管新规的转型就是要打破存贷款逻辑,将资产变为产品,产品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市场上产品的形式有多少?除了熟知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还有信托计划、保险资管、基金专户、券商资管和私募基金等形式。但他们实质是不是真正的产品,答案是不一定。他们中有些是天然的工具,比如单一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在封堵了产品通过委贷放款,以及未给予银行理财放贷资质后,信托计划成为市场上炙手可热的放贷工具;有些是自发的工具,比如单一资管计划,满足了资金方开户、清算和结算的需要,也是不错的帮助资金方实现轻型运营的工具。
真正的资管产品具有三大共性:
1. 以投资者利益优先。
2. 组合投资。
3. 体现资产的风险。
以投资者利益优先
为方便讨论,我们将银保监体系内各类资管产品归为红方;将证监体系除狭义私募基金外的产品归为蓝方;将中基协自律管理的狭义私募基金归为黑方。
投资者利益优先是个很抽象的概念,过去红方各家金融机构倾向将投资者利益优先等同于投资者本息分配。
相比之下,蓝方倾向于将投资者利益优先等同于程序公正,这是恪尽职守、战战兢兢,没有红方优质的非标资产,面对动荡不断的股市、债市和衍生品市场,想刚兑而不得,只得做好尽调、做好信批、做好运营,程序公正即可。
黑方相比上面两位,对于投资者利益优先的价值观就很多元了,毕竟是底层人民,虽说有些翻身做了主人,但大部分还在温饱线上苦苦挣扎,既没办法以结果为导向,也没能力以过程为导向。对于中基协来说,如何管理这么庞大的一个群体确实很难。
具体到在产品中有哪些不以投资者利益为先的反面教材,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合同条款上:
1)设置投资者难以成就之条款。
比如有的产品合同期限设置为产品运作满N年,投资者一致书面要求终止的,应予以终止,否则延期。这种条款投资者如何执行呢?因为投资者互相之间并不知道其他投资者信息,无法实操上实现一致书面终止,作为管理人,亦会用条款推脱,不会真的在N年时挨个征询投资者意愿。
再比如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在触发了需要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召集,如果管理人不召集,10%以上份额持有人可以召集。同上个例子,投资者无法行权,管理人不会告诉投资者其他投资者的联系方式,如果管理人不召集,管理人又怎么会配合投资者召集呢?这种看似公平,实际无法落实的条款,本质上损害了投资者作为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不设置限制管理人权利的条款。
比如产品合同期限设置为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也有权单方延期。那么管理人什么时候可以提前终止,什么时候又可以延期呢?无任何限制,势必造成管理人权利的滥用。
再比如约定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却不约定管理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设置临时开放期,以及设置的条件(需要投资者签字还是公告,公告如何确保全体投资者知悉),结果部分管理人通过临时开放期收取业绩报酬或为有利益关联的投资者输送利益。
中基协在最新一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已经往前一步,明确约定了:“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2.产品投资上:
1)超出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投资比例投资。
比如有的产品合同约定了需投资于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的有限合伙,实际投资于没有托管的有限合伙,或打着托管名义行保管之实的银行假托管的有限合伙。
再比如约定了投资于特定资产的比例,实际上超出了该比例。这种是很不容易被投资者察觉的,有的管理人本身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就不规范,导致投资者无从得知,或者在期间超标,在月报季报披露之前回调。
2)嵌套有限合伙,无法穿透底层投向,或在产品达到终止条件后仍然投资。
比如有的产品合同仅约定投资于未备案未托管的有限合伙,在产品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部分及信披报告中不披露有限合伙的投资范围及实际投资标的,造成投资者无法追踪底层资产,部分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层面进行资金挪用或将有限合伙持有的资产收益权对外质押融资,套取现金后另做他用。再比如有的产品合同约定了产品终止条件为,跌破止损线或到期终止。在产品满足终止条件时,管理人依然进行对外投资,而不是积极变现,向投资者分配,更有甚者,伪造投资者签名,见中国证监会2019年5月27日对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3.产品运营上:
1)资产估值不公允,损害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利益。
比如非公开市场品种的估值,有的产品合同约定了使用交易对手对账单来估值,有的产品合同未做约定,但实际上管理人使用了成本法或自行的估值,未能体现资产的风险,未能将资产的风险反映在产品层面,从而导致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与产品真实的资产价值相偏离。
2)赎回不规范,频繁使用临时开放日安排部分投资者退出,或使用巨额赎回、暂停赎回规避资产变现。
与上述产品条款【不设置限制管理人权利的条款】相呼应,给予管理人没有任何限制的临时开放,就是给予了管理人为部分投资者进行利益输送的机会,即便同时设置了应向全体投资者公告,实际也可以沦落为【设置投资者难以成就之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要不不理解条款,要不就无能为力。
巨额赎回、暂停赎回是外规和合同条款约定皆不明确的环节。在触发巨额赎回后,如果资产无法变现,在第二次、第三次开放仍然面临巨额赎回,且会叠加此前的巨额赎回,此时如何计算巨额赎回的份额净值,如果需要对前期巨额赎回进行撤销,又该如何操作,仅需撤回投资者签字,还是全体投资者签字,如果仅需撤回投资者签字或管理人出说明,在现行产品净值高出最初触发巨额赎回时的情形,是否侵占了未赎回投资者的利益?更值得怀疑的是,投资者并非专业人士,是否能够理解复杂的产品操作,在管理人忽悠下签字同意。暂停赎回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在资产停牌或出现其他无法估值的情形时就可以使用,停牌或无法估值的资产需要占到产品规模的比例是多少,是否需要有合同条款约定,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形下,是否需要公告?
3)资金划付路径和账户不清晰,涉及混同,无法一一对应,且易被冻结。
这点很多托管人是深有体会的,几个产品使用一个大账户,A产品的清算款打入大账户,却因为B产品涉诉被司法冻结,造成无法及时向A产品投资者分配。可参考该案例:【2020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2019)京执复217号案件执行的终审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陈慧专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异573号执行裁定。即撤销北京二中院对账户名称为“东海证券-中投汇恒-道路基建一期”、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00万元和账户名称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金结算专户”、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00万元的冻结行为,并返还扣划的88460.3元。】
4)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备。
比如有的产品合同虽然按照外规下限规定了信息披露要求,但实际中从不向投资者披露,既不发邮件,也没有网站展示,投资者问一句答一句,生怕投资者多知道,以至于投资者被迫先打信息披露的官司,打赢了拿到材料,再找管理人有什么漏洞。这种事情就是明目张胆损害投资者利益,此类问题也不是轻描淡写信息披露的问题,可以说是为了掩盖实体问题拿着程序问题做挡箭牌。
信息披露问题,配合估值不公允、赎回不规范,往往是为了掩盖投资上的瑕疵,常常需要设置投资者无能为力的条款和管理人权利泛滥的条款作为前提。再比如在产品出现需要临时重大披露情形时管理人不予披露,如底层资产延期、采用侧袋机制等。
组合投资
真正的资管产品是在特定策略指引下的组合投资,该策略可以是为了投资者特定的资产配置需要而定制,比如通过一揽子资产的组合构建投资者需要的中性策略、投资于特定行业的指数跟踪等;也可以是主动设计从而向投资者营销,比如主动选股或面向机构投资者的不良资产投资。
如果资产是单一的,比如单票定增、单一非标融资,就不符合我们所说的真正的产品,应该归类为工具,因为这些工具仅为了归集资金或投资便利而设立,并不真正承担产品的角色。
有一些天然的工具,得益于现有监管政策,但不一定具有商业合理性。比如资金通过单一信托计划发放贷款,信托层面就是一种放贷的工具,这种安排更多是历史原因,放在当下,为什么只能信托放贷款,为什么要通过工具放款褥实体经济一层羊毛,为什么产品不能通过债权投资计划直接实现放贷的效果或该等工具实现去产品化,转为服务化,比如银行的委托贷款,为投资提供了工具,同时又非产品。
再比如资金通过单一资管计划来进行股票质押或定增,对于单一资管计划同样承担了工具的角色,进行预警止损监测、进行开户等,此种工具在商业上具有一定合理性,为市场所需要。
很多管理人觉得组合投资是加重了自身的管理责任,其实不然,组合投资是资管行业的护城河,是突破渠道壁垒和实现财富管理的关键。如果是单纯的单一投资,先不说怎么缓释投资者层面的投资风险,作为一个管理人,并非投资银行,获取非标资产能力有限,同时此类资产可以装入信托、基金子、券商资管等,管理人并无议价能力;同时也并非证券投顾,产品设立、运营在程序以及成本上并无优势。管理人之所以是管理人,重在管理,管理的核心在策略,策略最终要落在组合投资。
体现资产的风险
真正的资管产品,于每份额价格体现了所承载资产的质量。这个与股票的逻辑相似,每一股市场上投资者愿意付出多少钱是随着市场及上市公司情况而变化的。
技术层面的实现,需要估值。估值就像“天气预报”,预示了资产变现时的价值,但天气预报并不完全准确,估值也不一定精准,需要依靠实际变现情况。既然不一定准,总有“聪明”的管理人,想要操纵估值,方法有二:
1. 投资者分配资金与估值分离。即在赎回金额计算时,不采取估算的份额净值,而是以产品分配章节的业绩比较基准公式来计算,以掩耳盗铃,突破预计收益率。
2. 估值与实际资产变现分离。相较第一种,更为复杂和隐蔽,但已涉嫌欺诈,有刑事犯罪的嫌疑。如产品投资于其他产品,不按照底层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的净值估值,而是采取管理人自报的净值,并脱离真实价值,制造账面盈利或亏损;或投资于非公开市场品种,不按照交易对手的对账单估值,而是采取自行测算,脱离真实价值的价格。
故而托管人和审计机构的介入,是有必要性的。不应要求托管人对托管账户外财产进行实质保管,但要强化托管人财务复核的职能,托管产品投资于其他产品的,就应拿到下层产品的托管人复核后净值来估值,当然现实操作中面临种种市场压力和实操困难,故而需要监管或自律组织出面,构建资管全体系的产品信息数据共享资源,如果托管人可以从行业数据库抓取到下层产品或非公开市场资产的净值,就可以兼顾效率和公正,才是真正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资管产品的降维打击
最近有很多降维打击的实际案例,前有苹果手机SE版本,通过低价、成熟的技术和新型号,占领中端、中低端手机市场;后有特斯拉国产化,20万出头,碾压国内电动车。这些降维扩展市场份额的案例,都是很成功的商业选择。
在大趋势回归资管产品的背景下,公募基金也正在走一条逆向之路,实现“资产化”。此种资产化,与ABS不一样,ABS已经摆脱产品的属性,成为标准化资产。公募基金是非常标准的真正的资管产品,正是因为其规范性,才可成为“资产化”的基础。
为什么要从产品转型资产?趋势使然。一方面在监管上,公募基金可以豁免嵌套,另一方面,资产管理是打通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的桥梁,然而财富管理需要有强大的渠道支持,只有小部分银行和龙头券商可以做到,财富管理不仅收取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费用,而且要收取销售费,甚至还要褥管理费的羊毛。但成为资产,就可以成为所有产品的基础配置。就像可口可乐的转型,已经不仅仅是一种饮料,同时成为吃炸鸡或聚餐时的标配,下沉为类基础设施般的存在。
故而不管是资产、工具还是产品,并没有优劣之分,从实操角度,存在即合理,都是在监管范围下的业务方向选择,而且三者又是相互紧密关联的,整个资管链条缺一不可。对于资产,应多样化,例如目前对于标准票据和公募REITS的探索;对于工具,应服务化,做到简单标准快捷,逐渐脱离产品的属性;对于产品,应专业化,体现在对于公募产品的规模化和私募产品的定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