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7日电 春节将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牵动人心。如何惩治欠薪行为?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有哪些针对性举措?农民工证据不足或未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在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逐一解答。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来源:国新网
欠薪怎么罚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施行。《条例》对法律责任如何规定?违法者会受到哪些惩罚?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全指出,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支付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条例》突出工作重点,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的这个重点问题来设计制度规定。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称,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条例》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 来源:国新网
欠薪怎么防?
——四大针对性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也提出了四大针对性举措。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一是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二是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三是实名制,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四是工资保证金,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工资保证金保护等措施,即不得以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这些制度为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资料图 中新经纬摄
农民工咋维权?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很多农民工常常发生了拖欠的问题,但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签劳动合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表示,《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芮立新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解决您所提出的产生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
《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条例》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资料图 中新经纬 熊家丽摄
“黑名单”咋惩戒?
——两种情形被纳入
《条例》中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建立与完善也是一个亮点,“黑名单”会产生哪些实际作用?
王程介绍,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发改委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王程指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两种情形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会被列入“黑名单”。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以上两种情形应当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同时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刚才说的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纳入“黑名单”。
资料图 中新经纬 董湘依摄
钱从哪里来?
——没有资金不得立项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及,一些施工总包企业给农民工发工资,但资金来源也是一个问题,很多的业主企业按照工程的节点发放,而不是按月发放的,这个时间差就导致施工企业给农民工发工资存在很多困难。
对此,王程指出,《条例》作了相应的规定,突出了两点:一是要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这个担保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个保障制度可以用保函以及商业保险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
王程表示,实践中,工程款(含人工费)是按照节点拨付,通常有四个节点。这四个节点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可能不同步,这是实践中存在的事情。为此,《条例》作了规定,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这样的话,有助于实现按月发放工资,明确地解决不同频的问题。这两项制度的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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