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鸿雁,女,汉族,198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2015年9月考入岳阳市岳阳楼区司法局工作,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先后从事法律援助、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现任规范性文件审查股股长。该同志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这六年多时间里,在平凡的岗位取得了不平凡的成绩,得到了领导、同事及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政治立场坚定,个人品行端正
该同志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能够紧密结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开展工作。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她积极参与,配合组织开展个人自查,如实报告个人及家庭信息。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她全身心投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她始终坚持注重树立良好的形象,在生活工作中,高标准、严要求,正直无私,办事公道,敢于抵制不良现象,从不依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保持廉洁从政的良好风尚。
二、勤奋钻研业务,工作能力过硬
2019年机构改革,区司法局与法制办合并重新组建新司法局,她从法律援助线被调动至法治线,承担起改革过程中承上启下的工作交接任务。面临着原法制办人员全部未转隶、工作完全不熟悉、仅有她一名工作人员的尴尬境地时,为更好的胜任法治这一线的工作,她在自己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仍然立足工作岗位,潜心钻研业务知识。系统学习《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每个文件、每起案件,她积极与同事、政府法律顾问和行政执法经验丰富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探讨、研究,做到了从容地适用法律,解决了一系列时间长、难度大的疑难问题。例如前段时间,面对区里6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复杂难解的改制工作,她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企业改制流程,通过与负责改制的部门工作人员反复沟通,详细了解改制进展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改制材料,遇到改制中的难题,及时组织政府顾问律师开会研究,确定问题解决方案,最终圆满解决了企业改制遇到的系列问题,也为全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模板。
三、脚踏实地干事,工作实绩突出
1.严格把关,认真开展政府文件审查工作。该同志在原来政府法制办文件审查机制上,进一步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审核、签发、公布、备案程序。同时,通过她的积极协调,首次将规范性文件工作纳入了全区绩效考核体系。2019年以来,她参与制发了《岳阳楼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岳阳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9个规范性文件,对政府的1072件一般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全区征地补偿、城市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做出了积极贡献。她牵头起草了《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时组织乡街、部门积极学习该办法,有效规范了合同管理工作。
2.认真履职,扎实开展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她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始终都遵循着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审理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她不因行政机关占有强势地位而偏袒,也不因申请人威胁怕作为被告而包庇,更不会因申请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压制,经她审理的每一起复议案件都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同时,她还参与了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百余件,指导应诉部门认真收集证据、材料,认真审查律师出具的答辩状,为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出谋划策。她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甘当弱势群体解忧人。为给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她积极推进法律援助网格化服务,让老百姓在自己家门口就能申请法律援助。同时,组织全区网格员参与法律援助知识培训,指导他们在基层社区提供法律援助指引。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多”、“小”、“烦”,但是她从未将任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法律援助大门之外。对于当事人没完没了的咨询,都能做到不厌其烦予以解答,特别有耐心。2015年到2019年期间,她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时共受理800多件法律援助案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2000余次。
4.切实抓好部门自身建设。一是抓学习。她在坚持做好个人自学的同时,定时组织开展部门学习,切实提高部门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二是抓质量。她秉承着“要么不做、要做就做最好”的理念,对工作总是全力以赴,以把工作做到最好为目标。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制约性,如发生错误必将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中,她要求严格把关,坚持原则,对于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坚持拿出正确的法律意见。例如,2020年,她负责审查了《开展芭蕉湖临湖1000米内池塘投肥投饵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她通过认真研究相关资料,了解到出台该通告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应对省里督查,但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均是规定的对天然水域禁止投肥投粪,而该通告针对的范围并不是天然水域,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禁止范围,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面对区领导的压力,她始终坚持原则,最终出具了“因该通告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冲突,建议不制定该通告”的审查意见,最后在她的不懈解释和协调下,也得到了起草单位的理解与领导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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