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艺茹、叶苡琛 天同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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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构建更加科学、规范、易懂、管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中国证监会会同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展了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2021年11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涉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是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30年来的首次全面整合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科学性、体系性、规范性,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助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一、整合特点
(一)体系化繁为简
本次的整合范围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规章以下层级规则、沪深交易所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自律监管规则。整合工作完成后,更具类型感、层次感:整合后的体系包含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监管职责四种类型;在证监会和交易所层面形成三种层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实现有效衔接。
(二)内容规范合理
在避免实体内容大修大改的前提下,优化上下位规则关系,尽量“找平”沪深交易所规则的章节体例,并维持两所规则内容上的合理差异,技术上合并同⼀事项规则、修改废止不符合实践或存在矛盾的规则,统一文字表述和格式体例。
(三)数量显著减少
监管法规整合后,数量减少到182件,压缩了60%。其中,证监会规则94件,沪深交易所规则88件,更为简明、清晰、友好。而截至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则文件共有27件,其中包括:合并后制定规则6件,修改的17件,废止4件。后文将解读各类型调整中值得关注的要点。
二、合并调整要点
(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
1. 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1)新增关于党建活动的规定,但适用范围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略有区别。本次修订后,需设立党组织的上市公司不限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2)新增两项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法》第121条和实践做法相一致。
(3)新增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以及删除原第80条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上市公司须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的交易时间,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增加“对外捐赠事项”,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对外捐赠决议,须有股东大会明确授权。
2. 吸收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
(1)征集股东投票权的主体增加,“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强调上市公司高管应当忠实履职。
(2)吸纳关于公司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领薪的内容,可以注意的是,对公司高管的发薪主体应该为上市公司体系内的公司。
3. 根据上位法规定调整表述
调整内容均是与《证券法》统一,与实践做法保持一致,不再赘述。
(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征求意见稿)
1. 新增部分规则内容
(1)从《问答》中引入现金分红比例计算规则。
(2)新增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要求,形成第九条,要求上市公司在首发或再融资的时候做好股东回报规划。
2. 调整个别文字表述文字
(1)“借壳上市”调整为“重组上市”。
(2)结合《证券法》修订情况相应调整规则引用的罚则条文。
(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
经梳理涉及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的相关规则,存在部分规定已不执行、部分要求互相矛盾等情况。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之间的适用关系,冗杂而矛盾。这次的整合将《120号文》《16号文》和《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三份规范性文件内容梳理归并,形成本指引。
1. 限缩反担保的范围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原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民法典》关于反担保的要求,反担保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散见各个文件中关于反担保的规定,也存在矛盾。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3.3条,要求被担保方必须提供反担保;但根据上交所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中“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的规定,又可以看出反担保并非强制性要求。在实践中,也未见因为未提供反担保而被处罚的情况。本次整合对该问题进行明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2. 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应当在上市公司层面进行审议,也一直存在争议。这个争议的产生就源于原规则适用上的矛盾。而合并的《第8号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也就明确了上市公司也应当进行审议,这也与目前的司法解释相适应。
3. 新增上市公司占用担保整改要求的章节
(1)要求违规担保问题应该及时整改,占有担保的监管将作为一项持续工作推进。
(2)保留《16号文》关于以资抵债的要求。
4. 明确关联方的概念
在《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有关联方概念的情况下,明确关联方的概念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关联方的定义,广于《股票上市规则》。
(四)《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征求意见稿)
鉴于证监发〔2005〕51号文关于回购的规定框架体系比较完整,因此,本次整合以此为基础,充分吸纳其他规则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整合后的《回购规则》共七章四十二条,涉及回购条件、方式、实施期限,回购程序和信息披露等重要方面。修订的三点内容都是与合并的规则保持一致,且都是比较明确的,所以不再赘述。
(五)《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1. 统一境内外监管要求
境外的规则出台时间早,规则宽泛,现对境外的要求与境内进行了统一,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明确和完善拆分条件
对拆分的条件做了明确,如计算方式、起算时间、计算标准,以及主要子公司不得再次拆分。
3. 调整监管职责的规定
删除了“证券交易所逐步完善有关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出具监管意见”等监管内部授权、分工事项。
(六)《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
该项文件主要是以合并为主,既有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不再赘述。
三、修改要点
(一)《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征求意见稿)
该项文件的修订主要系配合上位法,调整相关表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了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
文件内容没有实质变动,不再赘述。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文件内容没有实质变动,不再赘述。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征求意见稿)
该项文件没有实质上的内容修改,主要系配合上位法,调整规则内容。
一是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保持了一致,将上市公司前期控制权变动的披露要求修改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将维持或变更控制权等披露要求修改为“未来三十六个月”。《重组办法》也经历过两次变更,2016年修订时,把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而后考虑到市场实践需求,2019年再次修订,缩减至36个月。
二是与《证券法》保持一致,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主体,修改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
(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件内容没有实质变动,不再赘述。
(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件内容没有实质变动,不再赘述。
(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征求意见稿)
1. 根据上位法规定调整表述
(1)新增违规增持比例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内容。
(2)修改关于披露媒体的表述,与《证券法》保持一致。
(3)删除列举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前述合并的第一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保持一致,明确上市公司须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2. 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
(1)新增“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2)新增“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作为附则,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要有内容上面的重合。
(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1. 对原有内容统一编排和改写
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2条,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
2. 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
(1)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与前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保持一致。
(2)明确“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这个条款曾在一系列规则中均有提及,现在予以明确。
3. 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
(九)《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
1. 新增部分规则内容
(1)新增“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引入《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科创板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
(2)将第八条“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投资的产品”中的第一项修订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继续强调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保本要求,并通过列举方式进行示例,便于市场主体适用。
2. 调整个别文字表述
对照《证券法》,将“募集说明书”的表述改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征求意见稿)
1. 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
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纳入承诺主体适用范围,强化对重大资产重组和破产重整事项中承诺的监管。
2. 完善承诺人的信披要求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内容不规范以及后续难以履行等突出问题,作出专门制度安排。
3. 增加对承诺人的督促义务
4. 规定不得变更和豁免的情形
整合问答内容,明确法定承诺、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不得变更和豁免的情形。
5. 增加非交易过户的承继要求
对于承诺人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6. 其他修订
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变更的,都属于承诺的变更。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1. 优化禁止交易的“窗口期”
按照《证券法》相应修改,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
2. 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
3. 其他文字表述修改
(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征求意见稿)
该项文件的修订主要系配合上位法,调整相关表述,不再赘述。
(十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征求意见稿)》
该项文件的修订主要系配合上位法,调整相关表述。其中,值得注意的,一是,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涉及发行证券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已由沪深交易所受理,形成了“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的监管流程,本次修订随之新增“证券交易所受理”,作为标的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时点要求。二是,明确以“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最迟解决时点,督促相关方尽早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十四)《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征求意见稿)
1. 完善现场检查定义
根据监管实践,将现场检查的定义进行完善。
2. 精简现场检查种类
仅将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作为现场检查的方式,列席会议、现场走访、回访检查可作为日常监管手段,不再作为现场检查的方式。
3. 明确交易所现场检查制度
4. 完善检查工作要求
如现有规定要求检查报告完成后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因检查报告完成不代表行政监管措施和立案稽查已经完成,且如果涉及移送稽查的、需对检查情况保密。本次修订根据监管实践情况,取消了向检查对象通报情况的要求,改为在形成报告前与企业充分沟通。
(十五)《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文件内容没有实质变动,不再赘述。
(十六)《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征求意见稿)
文件内容没有实质变动,不再赘述。
(十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内容没有实质变动,不再赘述。
四、废止要点
本次整合废止了前期出台的暂时性规定、阶段性安排以及与现行规则矛盾的规则。
一是发布时间较早,与后续出台的新规则和实践做法存在矛盾,包括《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披露通知》)《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值得注意《披露通知》第6点,规定“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后续,上交所曾修改口径,称除个别情况外,公司可以不再作出3个月承诺。现实践中,上市公司在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也很少再作出该3个月承诺。本次《披露通知》废止后,将会明确“应当”作出的3个月承诺可以不再适用。
二是阶段性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其具体要求已在监管实践和其他规则中予以落实,包括《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次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的整合,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体现了中国证监会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相信在完成整合后,能够形成科学简明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强化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规则的功能互补和沪深交易所之间市场规则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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