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财联社
)在过去,一些投资者轻信保本承诺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起诉后往往因为“风险自负”原则承担大部分损失,但从最新的案例来看,或许还会有其他的可能。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这样一个案例:80后投资者在某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百万,并签署了保本高收益协议。暴雷之后,审理法院认为此项委托理财签署了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判定合同无效,公司应该向投资者归还本金。
80后投资者斥资百万投资不良资产收购后暴雷
据文书披露,李某,1987年出生,住天津市。2018年3月16日,李某与中金国旭(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国旭)签订《不良资产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就天津地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合作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乙方(中金国旭)系天津地区专业从事不良资产收购、管理与处置的法人企业,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主要的资产收购对象,现持有的不良资产债权额近亿元。李某将自有资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委托乙方进行不良资产投资。当时和李某签署合同的人为王贵钦。
这份协议还写明,乙方作为李某债权投资的保证人,确保李某的本金及收益率为10%,并为李某债权投资及收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3月,李某通过中国账户向合同指定的杨某某账户支付100万元,中金国旭公司也向李新出具收据。
不过,投资总是有风险的,2019年3月,王贵钦告知李某,投资天津不良资产时因为合伙人涉嫌诈骗,现立案调查,投资资金一时无法回款。王贵钦给李某出具了《还款计划》,称个人愿意承担这笔债务。但此事并无下文。李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中金国旭、王贵钦共同退还李新投资款83万元及投资收益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裁定保本理财协议无效 公司需返还投资者本金
为何要求公司还款83万而不是100万?李某称,中金国旭公司返还过本金17万元。
在法院审理环节,中金国旭辩称,李某的这笔投资款,从未跟公司核实过,经手人王贵钦承认其是与中金国旭公司另外一个股东李静单独联系此事。因此,中金国旭公司在本次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并无相关责任。
2022年,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不良资产投资协议》及收据,中金国旭公司虽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未就上述证据该公司印章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故对中金国旭相关答辩不予采信。本案中,李某与中金国旭约定李某投资100万元,委托中金国旭进行不良资产投资,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符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特点,故本案属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中金国旭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应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但双方却约定,确保本金及收益率为10%。该约定属于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因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相应权益恢复至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最终,法院裁定中金国旭、王贵钦应向李新返还83万元及利息。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中金国旭为《不良资产投资协议》的签订主体,合法有据。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值得其他投资者效仿?律师称认定理财协议“无效”条件苛刻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暴雷后,试图向机构或代销渠道索赔的案例屡见不鲜。如80后投资者汪某某在的理财经理的推荐下,斥资百万购买“保本型”私募基金产品,合同到期后分文未得。汪莫某起诉和财富公司要求退钱,但法院一审以卖方已尽责为由驳回投资者请求。那么,此类投资者可以效仿李某吗?
对此,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小峰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金融法院认定李某和中金国旭的保本投资协议无效是合理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就对如何认定金融合同无效有过明确的解释。相关表述也有“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至于其他投资者能否效仿李某,在发生损失时主张合同无效以拿回本金,石小峰认为,投资者可以借鉴,但主要还是看证据说话。如果只是口头承诺保本高收益,即便是有录音等证据,但正式合同时注明“口头约定无效”、“以文字协议为准”等字样,恐怕也难获支持。理财有风险,投资者需要高度谨慎并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