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2015)第八条 法律保留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位法 为执行法律 为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的事项 立法法 国家立法权 (狭义立法权)法律 全国人大 制定基本法律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 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制定基本法律 以外的法律 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根据上位法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 宪 法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根据上位法 为执行 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根据上位法城乡建管、环保、文化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 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 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权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相抵触上位法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 除立法法第8条法律保留事项外,其他事项 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相抵触上位法 限于:城乡建管、环保、文化。立法法修定前 此范围之外的法规继续有效,今后仅限于此 新增: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和步骤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2015立法法)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得违背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变通 授权立法权 授权行政法规 国务院 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犯罪和刑罚、政治权力和 人身自由、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2015年新增 授权决定要具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明确授权期限。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授权到期后的处理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前 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提出是否需要制、修、废止法律的意见 或需要继续授权的意见 授权在部分地方调整或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可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 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立法报批备案 无需批准 行政法规 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规章 部门规章 备案国务院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 备案 国务院 本级人大常委会 设区的市的人民 政府制定的规章 备案 国务院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 授权法规报授权决定制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需要批准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无需 合法性 上位法基本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专门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批准 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人大常委会 上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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