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并依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使用应认真管理,严禁滥用。
精神药品的类别依据其产生的身体依赖性和对身体的危害程度划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目录由药品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同麻醉药品管理,不能零售,只能在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由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处方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具有销售资格的药店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计量销售,处方保存2年备查,当然,一般医疗机构也可以处方使用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办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通过限制用药地点和由医务人员直接给患者用药,减少中间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减少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机会。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现实难题,由于大多数晚期癌症患者病情较重,不可能要求他们一天多次往返医院或住院使用;而要求医务人员每日多次出诊到患者家中也不现实,存在人员、车辆及给病人带来加重经济负担等问题。其次,条文也存在疑义,《办法》的规定可解读成需长期使用该类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购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后可带回家中使用。
结合上文所述,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主要依据对身体的依赖性和危害程度划分,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能零售,第二类根据医师处方可以进行购买,这两类精神药品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中有详细的分类。以上就是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区别相关解答,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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