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次改革首要原则就是“乘客为本”,让老百姓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一是合理增加巡游车及网约车市场供给,切实缓解城市“打车难”;二是优化供给结构,满足老百姓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三是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出租汽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将得到改善;四是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老百姓出行安全;五是对出租汽车作出合理定位,改善城市交通秩序,让广大老百姓出行更加便捷畅通。
答:“打车难”是“出行难”的一种表现,解决城市居民“出行难”问题需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打车难”问题不应孤立看待,应该在城市交通的格局中统筹解决。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解决公众“出行难”,特别是在城市交通高峰期、拥堵路段,应提升公交服务水平,鼓励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合乘出行,提升城市交通整体运行效率。另一方面,需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车辆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定期评估并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构建包括巡游车、网约车在内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此外,出租汽车应该有合理的价格,特别是与公共交通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供需关系,优化出行结构。
答:一是落实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完善服务标准,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强化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树立优秀典型,引领行业风气,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二是吸收借鉴网约车优势,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提高车辆运营效率,建立更加完善的服务评价制度体系,作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三是通过建立更加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各方合理收入和合法权益,为稳定和提升服务提供保障。四是通过信息化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监管效能。五是完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配置经营权,对于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收回经营权。六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出租汽车从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七是发展网约车新业态,通过两种业态的良性竞争,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主动改善服务。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多创新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
4、私家车能不能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
答:出租汽车是运营服务,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为营运车辆。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所拥有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国对于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区分管理,二者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报废年限、保险税费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因此,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但符合《实施意见》中对于网约车车辆相关条件要求的私家车,可按程序进行申请,经审核合格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可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后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虽然车辆仍是个人所有,但已转变为营运性质。
5、要成为网约车驾驶员需要什么条件,履行什么手续?
答:《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是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是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应按规定通过考核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我国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按现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联合部令规定,出租汽车应按8年使用年限强制报废。网约车服务作为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有意见认为,网约车不巡游揽客,车辆的使用强度与巡游出租汽车有区别,如果按8年强制报废,会造成高档车辆的资源浪费。为了更好地适应新业态发展,以及新老业态之间的政策相对公平,经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对网约车实行按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各省(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比如,新登记车辆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的营运年限可以达到8年;已经登记使用2年的车辆在符合网约车车辆标准的前提下转为网约车经营的,最长营运年限不能超过6年。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合理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答:网约车和巡游车一样,提供的是针对广大公众的客运服务,设定规则、维护秩序、兜住底线、保障安全,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这次改革更加强化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管作用。从原来的重许可、轻监管,调整到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同时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一是把好事前准入审核。重点针对平台服务能力、车辆性能和驾驶安全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准入条件,由政府实施事前审核,把好源头关。二是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将事中事后监督结果及时公布,增加行业监管透明度。三是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监管。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特别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五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评价系统,将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8、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我市境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的有关规定,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和营运要求外,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牌照的7座以下乘用车;
2.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登记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两年;
3.不低于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新车计税价格;
4.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
9、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营区域为市中心城区(含水城县、钟山区、钟山经济开发区)的向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经营区域为六枝特区、盘州市的分别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二)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由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其中,企业注册地为市中心城区(含水城县、钟山区、钟山经济开发区)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受理;经营区域为六枝特区、盘州市的分别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受理。相关受理机构应于2日内按照《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要求将申请材料逐级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网约车经营线下服务能力申请材料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规定的十项内容提交。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10、对于网约车安全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答:一是加强事前准入把关。通过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认定,对安全服务基本条件进行事前把关,把住入口,可以防止不适宜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进入行业,守住安全底线。二是加强事中事后运营监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其技术优势,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营运过程安全和服务管理;同时我们将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日常营运全过程的监管。三是加强社会信用评价。通过建设经营者及驾驶员信用体系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保障乘客知情权及选择权,利用社会监督手段提高网约车服务质量。四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理清服务过程中各方权责,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附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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