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习惯性的会问到产品是否保真的问题。此时,大部分商家都会自信的说到“假一赔十”。那么,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能否真的可以向商家主张“赔十”的赔偿责任?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中的消费者王某得到了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了减肥塑形负压片,并于同日向被告转账1800元。2024年5月8日,原告收到了购买的减肥药。拿到减肥药后,原告发现减肥药外包装上均为全外文标识,无相应的中文说明书,无批准文号和国家备案,该产品上也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信息。原告认为,自己购买的商品可能为假冒伪劣产品,遂将被告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通过微信从被告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符合标准的商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案中,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依法具有进货查验义务,保证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但被告未提供涉案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并且产品包装上未依法张贴中文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信息等内容,故被告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王某货款1800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18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经营。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擦亮眼睛、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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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减肥药系三无产品,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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