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高校;毕业班学生;安全
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大众化,各高校毕业班学生人数大幅增加。同时随着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越来越密切,高校校园由过去封闭型的“世外桃源”转变为开放型的“小社会”。高校学分制改革后,学生的流动性增大,班级的日常管理松散,高校毕业班学生个性化问题突出,就业、情感等方面的压力使得毕业班学生的安全问题存在很大的隐患,涉及高校毕业班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频发。
当代高校毕业班学生面对的安全问题日趋繁多和复杂化,对此除了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外,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对高校毕业班学生这个群体给予高度关注。1992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而作为高校安全教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毕业班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更应得到充分的重视。
一、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安全存在的隐患
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制度改革的深化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快速发展,高校的社会化进程加速,高校的办学形式和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些变化一方面为学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认识空间,为学生毕业后从校园走向社会、适应社会提前做了预习和准备;但另一方面,这些变化也给在校大学生带来了一些冲击,使其安全方面存在更多新的隐患。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高校毕业班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尤其是在当前就业压力持续增大的社会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设置骗局和陷阱,给毕业班学生的顺利就业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其中误入非法“传销”陷阱是对毕业班学生人身安全的最大威胁之一。国内某些地区非法传销活动猖獗,不法分子利用高校毕业班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通过熟人联络等方式诱骗大学生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还有一些假冒公司,打着招聘的旗号向应聘者收取“培训费”等各种费用,或者以“剥削性”试用期的方式招收免费劳动力。这些非法组织骗钱害人,而毕业班学生缺乏此类相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这使其生命安全时刻处于危险的境地。
2.交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交通安全的环境,包括大学生在校园内和校园外的道路行走、乘坐交通工具时的人身安全的环境。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化的加深,高校就处于社会之中,校园的人流量、车流量急剧增加,增加了校园内的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在学分制背景下,毕业班学生除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外,基本上都已经没有课了,许多毕业班学生由于考研复试、找工作或者实习等原因要经常离校外出,而其对交通法规的漠视、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或者思想麻痹大意,这都有可能发生交通意外,由交通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也屡有发生。
3.宿舍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高校毕业班的学生由于自身流动性比较大,同一宿舍的人在宿舍停留的时间不统一,个性化问题比较多,给班级和宿舍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毕业班学生在宿舍内大功率电器的使用率高,而学生自身的防火防盗意识薄弱,这不仅加大了宿舍管理的难度,也在无形中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另外,一些高校毕业班学生以在外实习、求职等名义,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这也对毕业班学生人身安全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4.大学生自身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是高校普遍都非常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当前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现实,给遍寻就业机会的毕业班学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时,高校毕业班学生还面临着学业压力、感情压力、经济压力、家庭压力和人际关系压力等,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问题和压力,就会给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从而影响到学生的心理健康,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抑郁、不安、恐惧、自卑、焦虑和人际关系敏感等。在这些心态下,有的毕业班学生在找到工作签约时患得患失,在签不签约的选择中犹豫不定;有的毕业班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几经波折,却屡试屡败,开始对自身能力产生怀疑,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给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学生自身的安全带来隐患。因此高校毕业班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更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
二、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
高校毕业班学生作为在校大学生的一个特殊时期的群体,其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在校大学生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很多共性。因此,究其原因方面二者也具有共性,甚至前者是后者的沿袭,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高校对安全教育的力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第一,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机构设置不规范,责任混乱不明确,出现事故时相互推脱责任、安全教育得不到落实、安全教育质量不高。第二,重管理,轻教育。针对学生的安全问题,目前高校主要还是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惩处力度等手段,而对于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培训、安全教育的质量好坏、在安全事故中的求生技能和能力如何等方面的重视不够。第三,高校安全教育工作轻预防,重善后。高校安全工作具有不可预测性,对其的预防容易被疏忽,多数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才会引起高度重视,然后再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其实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第四,高校的安全教育不成系统,与实际相脱节,形式化严重,实用性不高。
2.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制度不完善和执行力度不够
一方面,由于毕业班学生的流动性大,日常的管理制度对其又存在某些不适用性,而针对毕业班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有效管理制度尚未制定,在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和难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宿舍楼管、高校保卫人员、辅导员、学生干部等制度制定和执行者之间缺少充分的联系与合作,使得管理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协调现象。目前各高校宿舍管理基本是物业化,物业管理人员的组成复杂,大多是面向社会招聘而来,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欠缺,严重缺乏专业性管理知识和技能,使安全管理制度在执行力度上大打折扣。
3.社会外界的诱惑和影响
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诱惑和陷阱,越来越快的生活节奏让身在其中的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深受其影响。我们变得越来越倾向速食主义,对某一事物越来越没有耐心,越来越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判断好坏、去分辨是非。对于毕业班学生而言,求职心切的同时,又抱有一些不合实际的想法,比如渴望一步登天,能够有迅速致富的快捷道路,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钻的漏洞,制造一些就业陷阱,打着高薪招聘的旗号,招摇撞骗,骗取钱财。
4.学生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面临的压力过大,社会责任意识缺失
增强大学生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是安全防范的关键。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大学生都抱有侥幸心理,总觉得伤害或者事故不可能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不善于吸取别人的经验教训,[3]认为那与自己无关,其安全防范意识非常淡薄,这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给不法侵害者有可乘之机。大学生普遍缺乏对生命的认识、珍惜和尊重的意识,而在其复杂的成长环境中,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现实与理想的矛盾冲突。当其遭遇某些挫折时,如学业困难、就业失败、情感困惑、经济压力、家庭变故、生理疾患、人际关系紧张等压力时,缺乏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缺乏必要的社会应对经验。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出现负面的消极的心理情绪,甚至会造成轻生等严重后果。
三、加强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安全教育的对策建议
1.加强高校的安全教育力度,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高校应采用多种形式在大学生中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和普法教育,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中,并将其规范化、制度化。高校的安全教育不仅仅只是针对新生入学时期,还应该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的学生,安排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使安全教育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高校的安全教育方式也不能只停留在课堂的理论性教学,还可以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广播、校报等校园媒体资源和各种相关的活动,以案说法,多渠道地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另外,还可以通过组织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习,通过丰富而贴近生活的亲身实践体验来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其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同时培养其必要的自我保护技能。
2.完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
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高校特殊时期和特殊群体要有全面的、明确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对毕业班学生确保实现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和宿舍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毕业班学生在外私自租房的现象,对于外出学生实行一周安全报告制度等。同时高校要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性强的辅导员队伍和公寓管理员队伍,完善对辅导员和公寓管理员的考核、选拨以及激励制度,切实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密切高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联动,加强对毕业班学生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
3.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文明离校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兼职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44-03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概念分析
兼职一般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大学生兼职通常是指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通过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为。大学生兼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主体来看,是在校的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从时间来看,一般是课余时间,或周末,或寒暑假,呈现出短期性和阶段性;从劳动的内容来看,多为家教、促销、餐饮服务等简单劳动,目前还出现一些翻译、会计、导游等专业性较强的劳动;从劳动报酬来看,或者按小时来计算报酬,如家教,或者按天计算报酬,如促销、餐饮服务,除翻译、导游等少数工作报酬较高外,收入普遍偏低。
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是被法律所认定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权利”的称谓,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兼有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上升为“权利”,但对公民有影响的那部分价值。这些价值同样可分为经济、人身等方面。根据主体的不同,权益可划分为消费者的权益、妇女儿童的权益、老人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等。不同的权益主体,其享有的具体的权益内容也不尽相同。就大学生兼职权益而言,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学习之外从事某种劳动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在家教中,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事先谈好的报酬要及时获得,大学生的名誉要得到尊重,尤其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名誉要受到保护。当然不同的兼职工作,其具体的权益内容也多种多样,但大体上可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等。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类型归纳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这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据有关部门调查,约有半数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其中包括遭遇雇主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损害经济权益的,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无薪加班等违反工作制度的。这些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经济权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学生兼职是以锻炼能力为目的,但也有部分学生是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对于后者而言,劳动报酬的获得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劳动法》中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最低工资规定》“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依据和理由。大学生兼职活动应获得的报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导致实践中大学生兼职劳动报酬的高低绝大部分取决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及人数较多,致使劳动报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劳动报酬也经常遭受拖欠、克扣,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益。
2.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间的兼职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胁;部分女学生在从事家教、促销工作中遭遇性骚扰;尤其是对于一些理工生、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兼职劳动中面临较高的人身伤害风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是自己、单位还是保险公司?事实上绝大部分是由大学生的家庭来负担,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的极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在“实习人员的工伤政策”解答中明确指出“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单位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不予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
3. 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出现了翻译、会计、写论文、形象代言、专业设计等一些新的兼职类型。大学生在这些兼职工作中享有的权利突破了传统的权利类型,如翻译、撰写论文中的著作权、形象代言中的肖像权、专业设计中的署名权等。但兼职实践中发生的冒名顶替、盗用设计方案、滥用形象和肖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利,严重的还可能破坏该学生在学校的声誉,影响大学生的校园生活。此外,由于兼职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或雇主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被任意剥夺,其已付出的心血得不到保障。
三、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探讨
(一)大学生与劳动者的关系探讨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理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而兼职就是大学生们行使劳动权的具体体现。在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行为中,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二是大学生的学生身份。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应该涵盖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首先,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并没有限制其劳动权的行使,大学生完全符合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大学生兼职的客观存在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其在兼职中产生的一系列权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大学生在兼职劳动中产生的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又当如何认定,所以不能否认其是劳动关系。再次,既然大学生兼职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就理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不能因为现行劳动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不明确就否认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需要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相互衔接问题。
(二)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界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结合这些权利,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作如下界定。
1. 从兼职实践中大学生屡受侵害的权益内容来看,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劳动法应无争议地予以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报酬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很大争议,但该争议不能成为否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大学生这一劳动者理应享有休息休假权,所以针对实践中,延长工作时间又不给予报酬这种廉价使用大学生的行为劳动法应予以制止。在兼职中大学生受到伤害是否适用“工伤”的有关规定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安全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的首要权利,既然不能否定大学生的兼职是一种劳动行为,而大学生又完全符合劳动者的基本要求,那么大学生就理当享有劳动安全这一最基本的权利,立法也应对这一权利给予保障。各有关机关对大学生兼职中产生的争议不予处理的事实是基于目前立法规定不明确造成的,有争议就要解决,放在劳动法中对该类争议予以解决既可节约立法资源,又可使立法体系系统完整。
2. 从兼职的主体、兼职时间的短期性和阶段性来看,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应附条件地予以保护。职业技能培训是单位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单位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职工的待遇。如果将兼职大学生与劳动者完全等同,就可能存在单位为兼职大学生提供了技能培训的机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兼职大学生却辞职不干,这对单位而言是一种损失。所以兼职大学生是否享有这两项权利,应附加一定的条件。如立法可明确,该学生和单位签订合同,表明其毕业后在该单位长期工作,如果这一条件成就,则兼职大学生可享有这两项权利,反之不享有。也就是说立法可以搭建一个现在和将来的桥梁,以权衡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3. 新型兼职中产生的其他权益,不宜纳入劳动法的视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衔接。由于新型兼职的出现,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也突破了劳动法的权利范围,出现了肖像权、设计署名权、著作权等民商法上的权益。笔者认为,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适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保护,而不应纳入劳动法的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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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cop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Interests under the Labor Law Perspective
Liu Liqing, Zhang Jieying
论文摘要:部分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保障工作还没有落到实处,直接影响了大学生的人身安全。采用问卷调查法,对全国43所高校和广西省内部分高校公共体育课的安全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建立规范的高校公共体育课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关系重大,建议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和法律法规。
1 前言
高校公共体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实现国家全面发展人才培养目标的问题。高校公共体育管理工作应在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的同时,注重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必须加强安全保障工作的落实,加强在各项公共体育活动中安全保障工作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化高校公共体育教学和体育各项活动的改革。由于体育教学、体育活动自身的特点(运动、器械)或其他各种因素,伤害事故(尤其是运动性损伤)偶有发生,成为了高校学校教育过程中的不安定因素。这既违背了学校体育教育的初衷,一定程度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加重了体育教师的心理负担。有的学校或某些体育教师为了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和减少风险,取消了应有的体育活动,禁止了一些器械性的运动项目。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是极为消极的,不适应现代素质教育的要求。那么,如何解决高校公共体育课中大学生的安全保障问题,减少、避免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发生,成为体育教育工作者,也是各级高校和政府不可避免的问题。本课题的研究将会对高校公共体育的安全保障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切实保证大学生们的人身安全,有利于高校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完成高校培养国家高层次的全面发展人才的目标。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参加2004年第八届全国大学生羽毛球锦标赛的43所高校和广西省部分高校。
2.2 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进行分析研究。本次研究发放调查问卷105份,采取现场发放问卷法,回收96份,回收率为91.4%。经检验,有效问卷为92份,有效率为87.7%。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3.1 部分高校对体育活动和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本课题调查结果表明,仍有部分高校对体育活动、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视,占调查学校的26.3%。有31.2%的学校在一个学年的体育工作中,从不安排体育教师学习体育教学、体育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知识。在进行公共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中没有建立学生人身安全保障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学校占32.3%,很少进行或从不进行体育教学、体育活动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与处理知识培训工作的学校占40.6%。有99.5%的学校认为体育教师有必要学习体育运动事故预防心理学基本知识。据不完全统计,部分高校在体育教学、体育活动、体育比赛中不同程度地出现过重大教学事故或一般事故,大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出现的一般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在部分高校均有发生。有资料显示,尚有学生因参加体育活动导致运动性猝死的事件。
3.2 高校公共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有待改革
有95.5%的学校认为,根据目前高校公共体育教育的课程理念,没有必要将标枪、铁饼、铅球项目列为体育教材内容。这些高校在公共体育课程的教学内容中已摒弃“三铁”(即标枪、铁饼、铅球)项目作为体育课教材。探险活动的开展要慎重,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与保障措施。如每一条线路的推出,在确保活动中无危险因素存在及无安全隐患的条件下方予以实施。游泳是广大大学生喜爱的一项运动项目,但又是一项安全隐患较大的运动项目,大学生在校游泳溺死现象时有发生。有95.6%的学校认为在开展游泳教学和游泳活动中要特别加强安全保障工作。
3.3 体育教学规范行为问题
有97.2%的学校认为在体育课的教案中,很有必要安排安全教育内容。必须指出,教学管理工作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在教案中应加强安全保障措施的设置,指导学生进行安全规范的体育运动锻炼和学习方法。
3.4 必须认识体育活动的自身特点及其相关因素
高校公共体育活动有其显著的特征:第一,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潜伏的隐蔽性。如学生在做某个体育运动的高难动作时,一旦动作完成不好,往往难以避免发生伤害事故。第二,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突发性。如马拉松赛跑出现的运动员猝死现象,事件发生突然,损失重大。第三,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公开性。在当代的高校,体育运动的开展相当普及,体育比赛更为频繁,通过信息传播,比赛消息迅速传开,一旦发生体育意外事故,消息传播同样会迅速公开化,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3.5 体育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问题
有部分高校提出预防体育活动的伤害事故必须加强体育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保证学生正常的体育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普及群众体育活动,使教学和群体工作热烈、蓬勃地发展,又有条不紊、安全有序地运行。体育中心各场馆的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严格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维修体育设施,如:铁网围栏、篮球架、足球架、排球架、健身器材、单双杠、电器开关、吊顶天花板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体育中心,及时清理易燃杂物,定期检修电器线路,杜绝火灾隐患,定期更换灭火器,检查消防栓等设施,保证防火通道的畅通。
3.6 事故预防心理问题
从事故预防心理学角度分析,事故预防是有规律可循的。“孤立考察第一次事故发生均有一定程度的偶然性。全面系统地分析众多事故后,就会发现偶然性背后存在着必然性,都是事出有因。这些‘因’不是杂乱无章,而是有规律的。由于人的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占绝大多数,其中由于思想问题有意制造事故者极少,多数都是由心理素质和当时心理状态原因造成事故的,习惯上称之为‘思想麻痹’。
3.7 建立高校公共体育课人身安全保障的有关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亟待立法。有部分高校提出学生入学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研究指出:“对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保障,既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又能为国家主管部门完善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单独进行立法提供参考依据。”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对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单独立法。就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这方面的立法有一部分为《民法通则》、《教师法》、《体育法》等,仍需要进行完善,从而妥善处理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保障大学生和高校的合法权益,使大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得到顺利开展,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3.8 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高校大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将鉴定与检验学校过错的标准客观化,有利于学校提高预防意识,在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及体育竞赛活动中积极防范和消除可能对大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因此,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全部责任:由于学生或学校某一方的违章行为直接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入学初的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猝死。事后调查发现该生入学前没有如实参加体验,入学后学生和家长也没有按规定向学校报告该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况。由于学校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故学校属无责任方。
(2)主要责任:因学生和学校双方的违章行为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其中一方的违章行为有伤害事故作用大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如:1996年1月上海徐汇区法院对“肖涵索赔案”的审理,认定事故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学生的爬墙行为。没有爬墙行为,事故就不可能发生,实际上,爬墙行为与后来的跌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学生本人要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主要依据是肖涵年龄已过10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对自己行为及行为的后果有一定的控制和辨别能力。如果在高校,作为属于成年的大学生,同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
(3)同等责任:学生和学校的违章行为在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作用相等,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如:哈尔滨某高校的田径运动会上,一名男生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飞行的铁饼击中头部而昏倒。一是该生随意穿越投掷区,二是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学生和学校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4)次要责任:因学生和学校双方的违章行为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其中一方的违章行为在伤害事故作用较小的应承担次要责任。如“肖涵索赔案”中,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因为:第一,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第二,由于教师未能到场,故没有及时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第三,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在最短时间内将学生送往医院。鉴于学校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事故的发生,存在失职行为,故必须承担次要责任并对受伤学生给予适当赔偿。
3.9 高度认识高校公共体育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与公共关系的联系
由于这些关系相互依赖与影响,现代高校正是由这种与日俱增的相互依赖、复杂多样和充满矛盾的各种关系组成,为了满足高校的各种需要和要求,高校和大学生都要建立与维护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调解矛盾和建立良好关系,有助于建立和维护高校与大学生、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理解、接受和合作,促进社会各方面协调一致,这是高校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4 结论与建议
(1)建立规范的高校公共体育课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关系重大。高校公共体育安全工作应作为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关系到实现高校人材培养目标和高校的稳定发展。
(2)建立规范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体育场地和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深化体教学课程的改革,体育教材内容应摒弃“三铁”(即标枪、铁饼、铅球)项目。加强体育教材的建设,充分利用体育教育资源,切实使大学生参加体育教学、体育竞赛和各项体育活动得到安全保障。
(3)高校公共体育具有影响大学生、学校和社会的作用。一是通过调研、传播、合乎道德的沟通交往等手段,使高校公共体育对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观点,以及各种变化进行预测并做出反应,即作为一种早期警报系统,有助于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注重对群体伤害事故的事先预防,对体育运动各项目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加强研究,重视学习事故预防心理知识,加强体育教学、体育活动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与处理知识培训工作。开展高校各项体育活动,提高科学的事故防范意识。
论文关键词:高校;毕业班学生;安全
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大众化,各高校毕业班学生人数大幅增加。同时随着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越来越密切,高校校园由过去封闭型的“世外桃源”转变为开放型的“小社会”。高校学分制改革后,学生的流动性增大,班级的日常管理松散,高校毕业班学生个性化问题突出,就业、情感等方面的压力使得毕业班学生的安全问题存在很大的隐患,涉及高校毕业班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频发。
当代高校毕业班学生面对的安全问题日趋繁多和复杂化,对此除了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外,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对高校毕业班学生这个群体给予高度关注。1992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而作为高校安全教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毕业班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更应得到充分的重视。
一、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安全存在的隐患
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制度改革的深化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快速发展,高校的社会化进程加速,高校的办学形式和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些变化一方面为学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认识空间,为学生毕业后从校园走向社会、适应社会提前做了预习和准备;但另一方面,这些变化也给在校大学生带来了一些冲击,使其安全方面存在更多新的隐患。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高校毕业班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尤其是在当前就业压力持续增大的社会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设置骗局和陷阱,给毕业班学生的顺利就业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其中误入非法“传销”陷阱是对毕业班学生人身安全的最大威胁之一。国内某些地区非法传销活动猖獗,不法分子利用高校毕业班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通过熟人联络等方式诱骗大学生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还有一些假冒公司,打着招聘的旗号向应聘者收取“培训费”等各种费用,或者以“剥削性”试用期的方式招收免费劳动力。这些非法组织骗钱害人,而毕业班学生缺乏此类相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这使其生命安全时刻处于危险的境地。
2.交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交通安全的环境,包括大学生在校园内和校园外的道路行走、乘坐交通工具时的人身安全的环境。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化的加深,高校就处于社会之中,校园的人流量、车流量急剧增加,增加了校园内的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在学分制背景下,毕业班学生除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外,基本上都已经没有课了,许多毕业班学生由于考研复试、找工作或者实习等原因要经常离校外出,而其对交通法规的漠视、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或者思想麻痹大意,这都有可能发生交通意外,由交通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也屡有发生。
3.宿舍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高校毕业班的学生由于自身流动性比较大,同一宿舍的人在宿舍停留的时间不统一,个性化问题比较多,给班级和宿舍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毕业班学生在宿舍内大功率电器的使用率高,而学生自身的防火防盗意识薄弱,这不仅加大了宿舍管理的难度,也在无形中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另外,一些高校毕业班学生以在外实习、求职等名义,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这也对毕业班学生人身安全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4.大学生自身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是高校普遍都非常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当前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现实,给遍寻就业机会的毕业班学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时,高校毕业班学生还面临着学业压力、感情压力、经济压力、家庭压力和人际关系压力等,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问题和压力,就会给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从而影响到学生的心理健康,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抑郁、不安、恐惧、自卑、焦虑和人际关系敏感等。在这些心态下,有的毕业班学生在找到工作签约时患得患失,在签不签约的选择中犹豫不定;有的毕业班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几经波折,却屡试屡败,开始对自身能力产生怀疑,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给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学生自身的安全带来隐患。因此高校毕业班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更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
二、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
高校毕业班学生作为在校大学生的一个特殊时期的群体,其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在校大学生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很多共性。因此,究其原因方面二者也具有共性,甚至前者是后者的沿袭,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高校对安全教育的力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第一,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机构设置不规范,责任混乱不明确,出现事故时相互推脱责任、安全教育得不到落实、安全教育质量不高。第二,重管理,轻教育。针对学生的安全问题,目前高校主要还是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惩处力度等手段,而对于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培训、安全教育的质量好坏、在安全事故中的求生技能和能力如何等方面的重视不够。第三,高校安全教育工作轻预防,重善后。高校安全工作具有不可预测性,对其的预防容易被疏忽,多数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才会引起高度重视,然后再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其实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第四,高校的安全教育不成系统,与实际相脱节,形式化严重,实用性不高。
2.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制度不完善和执行力度不够
一方面,由于毕业班学生的流动性大,日常的管理制度对其又存在某些不适用性,而针对毕业班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有效管理制度尚未制定,在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和难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宿舍楼管、高校保卫人员、辅导员、学生干部等制度制定和执行者之间缺少充分的联系与合作,使得管理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协调现象。目前各高校宿舍管理基本是物业化,物业管理人员的组成复杂,大多是面向社会招聘而来,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欠缺,严重缺乏专业性管理知识和技能,使安全管理制度在执行力度上大打折扣。 转贴于
3.社会外界的诱惑和影响
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诱惑和陷阱,越来越快的生活节奏让身在其中的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深受其影响。我们变得越来越倾向速食主义,对某一事物越来越没有耐心,越来越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判断好坏、去分辨是非。对于毕业班学生而言,求职心切的同时,又抱有一些不合实际的想法,比如渴望一步登天,能够有迅速致富的快捷道路,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钻的漏洞,制造一些就业陷阱,打着高薪招聘的旗号,招摇撞骗,骗取钱财。
4.学生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面临的压力过大,社会责任意识缺失
增强大学生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是安全防范的关键。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大学生都抱有侥幸心理,总觉得伤害或者事故不可能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不善于吸取别人的经验教训,[3]认为那与自己无关,其安全防范意识非常淡薄,这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给不法侵害者有可乘之机。大学生普遍缺乏对生命的认识、珍惜和尊重的意识,而在其复杂的成长环境中,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现实与理想的矛盾冲突。当其遭遇某些挫折时,如学业困难、就业失败、情感困惑、经济压力、家庭变故、生理疾患、人际关系紧张等压力时,缺乏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缺乏必要的社会应对经验。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出现负面的消极的心理情绪,甚至会造成轻生等严重后果。
三、加强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安全教育的对策建议
1.加强高校的安全教育力度,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高校应采用多种形式在大学生中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和普法教育,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中,并将其规范化、制度化。高校的安全教育不仅仅只是针对新生入学时期,还应该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的学生,安排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使安全教育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高校的安全教育方式也不能只停留在课堂的理论性教学,还可以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广播、校报等校园媒体资源和各种相关的活动,以案说法,多渠道地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另外,还可以通过组织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习,通过丰富而贴近生活的亲身实践体验来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其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同时培养其必要的自我保护技能。
2.完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
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高校特殊时期和特殊群体要有全面的、明确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对毕业班学生确保实现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和宿舍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毕业班学生在外私自租房的现象,对于外出学生实行一周安全报告制度等。同时高校要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性强的辅导员队伍和公寓管理员队伍,完善对辅导员和公寓管理员的考核、选拨以及激励制度,切实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密切高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联动,加强对毕业班学生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
3.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文明离校教育
毕业班辅导员要有预见性,详细摸排安全隐患,认真分析学生的真正动机和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方案,提前加强毕业班学生文明离校的教育和宣传。另外,开展一些与毕业生相关的班级活动,如欢送毕业生晚会、毕业典礼、毕业生聚餐、师生联谊、文体活动等,丰富毕业班学生的生活,转移和分散其注意力,引导其安全、文明、有序离校。
4.加强毕业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受挫和抗压能力
随着毕业离校的时间越来越近,毕业班学生面临的各种压力会越来越大,再加上当前多数学生是独生子女,生活环境比较优越,其受挫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低,一旦遇到挫折,很容易引起极大的心理波动,造成心理问题。[6]因此,高校应更加关注毕业班这一特殊时期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建立毕业班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经常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科学地减轻压力,提高其心理的抗压能力。同时教育他们对生命意义和生命价值的认识,培养其对社会的责任感,积极乐观面对困境、勇于承担责任的生活态度和习惯。
5.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能力的培训
针对毕业班学生,高校在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教育与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毕业班学生外出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生离校前的安全常识教育和防诈骗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就业指导和应聘技巧培训活动,开展就业安全教育,拒绝非法传销,揭秘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欺骗事件,帮助毕业班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培养其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提高识别非法传销组织和就业陷阱的能力。
6.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加强信息交流和互动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学生权利;冲突;协调
一、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现状
1、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财产权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29条规定。学校有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生财产安全。并基于该目的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和权利。与此同时,财产权作为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大学生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理论上不易成为学校管理权处分的对象。但现实生活中学生的在课堂上玩手机、平板;日常宿舍中热得快、电饭煲等有一经查处给予没收使学生的财产权屡屡被学校的管理权所侵犯。
2、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人身权的冲突
在学校,学生有权进行评教活动,但学校却利用自己的自主管理权把学生的学习活动都限定在一定的框框内。大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高校有保护大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对高校大学生不可以体罚、人格的歧视,这些都是大学生人身权的一部分,也是高校管理中需要十分注意的方面。
3、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学校对学生违纪的事实、处分结果张榜公布、是学校将学生的分数公布于众等等,这些都是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事实。大学生大部分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他们的隐私权在法律条文上是有保障的,但是学校有权制定一定的规章来规范学生的行为,且出于安全考虑,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从而产生冲突。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近年来,高校管理权逐步自主化,虽然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学生的维权意识也有所提高,但还是出现了学生的隐私权、财产权、人身权等受到侵害的现象。原因何在,我想还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方面、高校对学生行使管理的正当性及其权力限度。学生进入学校就是为了受教育,而教育的目的就要要求高校享有对学生的管理权。但是高校的管理权也是要有限度的,不可以侵害学生权利为代价;第二方面,由高校管理与学生之间的权限造成。就高校管理而言,高校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不规范、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这些都是有可能造成高校管理权侵害学生权利的原因。而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学生的法制观念逐渐提高,但目前为止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关于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少之又少加之学生权利受侵害后法律救济渠道又不畅通,加剧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第三方面,在对近几年关于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案件中,发现以下问题:1、高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畸重;2、高校的管理行为有程序瑕疵;3、学生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合理;4、高校自制的校规校纪不规范,有与法律及规章相抵触之嫌
三、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协调的建议
高校管理秩序是我国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权利保护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板块。怎样才能在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中寻求一种平衡,我提出以下建议:1、改革高校管理模式。转变“管理本位”为“学生本位”的观念,切实为学生考虑;提高高校教职员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减少工作当中的疏忽;逐步完善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制度,从制度上减少冲突;2、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应当遵守尊重学生权利原则、坚持法律优先原则、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坚持按照正当比例原则;3、逐步完善立法。虽然国家在维护大学生“学位授予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等,但在具体保护大学生的权利问题上仍存在非常多的问题;4、规范内容及制定程序的完善。在修改的过程中对影响学生重要权利的事项实行法律保留同时高校管理活动程序应当完善,最好应当让学生参与校规的制定;5、提高在校生的法律意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6、严格依法管理,依法治理;7、疏通救济渠道。 完善教育系统内部的申诉制度;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健全教育司法救济制度;成立专门的非政府组织——大学生权益保护协会;8、加强对高校管理权的监督;9、平衡两者的权利,创造和谐校园。对高校管理权的限制应该是有限度的;对大学生的权利诉求也要进行必要性考虑。
结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依法治国的步伐正逐步加快,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高校逐渐从一个封建家长式的管理者向现代服务式的管理者转变,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也逐步提高。然而受传统办学模式影响,高校管理理念过渡缓慢,加之高校管理方面法律滞后,暴露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相矛盾的问题。对高校行使管理权过程中的问题及我国大学生权利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有利于我国教育的发展,有利于高校更好的行使管理权也使学生的权利免受侵害。(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朱孟强.我国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2]马鹰.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分析[M].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3]张金辉.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J];河北法学;2011年02期
论文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与学寸茹体育保险救济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体育保险将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到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保险公司缺乏开发体育市场的专业人才也是导致我国体育保险发展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但是,认定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举步维艰。因此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将保险制度引人其中,从而将注意的焦点由追究事故责任主体转向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本文通过学校体育主体(教师和学生)的几个易发、常见的典型案例来研究学校体育保险救济对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重要性。
1对学校体育教师的保障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伤害事故后经济、事业受损在所难免。究竟学校是否会为教职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行政职务关系(民事或劳动关系)以及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学生上体育课时,由教师纠正做操动作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便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 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大华学区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 899. 5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 000元。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为老师解决后顾之忧。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大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的教师占总数的80%。如果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万一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怎样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经济保障?这种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到教师的生活,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问卷中表示希望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的教师比例会高达93 %体育教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
从事高风险、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体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保险业的关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1条这样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一旦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完善起来,依据此条法规认为学校应当依法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的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具体落实。
此外,造成教师精神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学校和相关部门没有认真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各体育项目发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的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的规定,是否太笼统了呢?比如游泳项目,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游泳教学时,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这种地方性行业管理办法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却考虑到了学员的安全问题,也考虑到了一个教师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围,是人性化的规定。学校如果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情况和人身安全,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求科学性。问卷显示,认为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来安排体育课上课人数的体育教师占86 0%。各体育项目危险系数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的参与。要开发体育保险,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体育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赔偿纠纷问题,也可以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2对高校运动代表队成员的保障
高校运动代表队是高校中的特殊群体,简称校队。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队成员为“特长生”,即从普通学生中挑选出来的在体育运动方面比较突出或者说是有这方面特长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体育项目有着浓厚的兴趣,校运动代表队为他们提供了在大学展现自己特长的空间,大学生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又为他们提供了为个人和学校争得荣誉的机会。在校期间,他们的运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学期中的运动训练和各种校际赛事。本文着重关注大学生赛事风险。
在大学生的各项体育比赛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最受人关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由于组委会收取的15元报名费只是组队参赛以及交通运输的费用,保险得由参赛选手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所以大多数参赛者都和刘红斌一样,没有为此次马拉松上保险。”因此造成事后纠纷不断。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士说,通过这次马拉松碎死事件,给大型体育比赛主办方敲响了警钟。今后,不论是专业赛事还是业余比赛,都要有一个严格的参赛标准,严格规范主办方和运动员的权利义务,出了事后谁负责任、怎么处理都应该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都将重点研讨依法处理有关体育事件、加强体育立法等焦点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调查对象认为大学生赛事主办方应该为参赛所有人员购买短期赛事保险。
今年的北京马拉松赛举办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训,为每位参赛者购买了保额5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但是目前我国在大学生赛事保险方面还缺乏稳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太保公司就签约向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提供总保额达154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险、随身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保障,从而创下国内保险公司承保最大规模运动会保险的纪录。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却是各省参赛队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此可见我国体育保险业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体育法》发展严重滞后导致体育赛事组织者处在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赛事主办方的权利义务。
论文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与学寸茹体育保险救济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体育保险将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到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保险公司缺乏开发体育市场的专业人才也是导致我国体育保险发展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但是,认定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举步维艰。因此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将保险制度引人其中,从而将注意的焦点由追究事故责任主体转向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本文通过学校体育主体(教师和学生)的几个易发、常见的典型案例来研究学校体育保险救济对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重要性。
1对学校体育教师的保障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伤害事故后经济、事业受损在所难免。究竟学校是否会为教职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行政职务关系(民事或劳动关系)以及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学生上体育课时,由教师纠正做操动作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便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 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大华学区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 899. 5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 000元。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为老师解决后顾之忧。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大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的教师占总数的80%。如果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万一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怎样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经济保障?这种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到教师的生活,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问卷中表示希望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的教师比例会高达93 %体育教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
从事高风险、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体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保险业的关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1条这样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一旦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完善起来,依据此条法规认为学校应当依法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的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具体落实。
此外,造成教师精神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学校和相关部门没有认真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各体育项目发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的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的规定,是否太笼统了呢?比如游泳项目,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游泳教学时,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这种地方性行业管理办法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却考虑到了学员的安全问题,也考虑到了一个教师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围,是人性化的规定。学校如果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情况和人身安全,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求科学性。问卷显示,认为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来安排体育课上课人数的体育教师占86 0%。各体育项目危险系数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的参与。要开发体育保险,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体育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赔偿纠纷问题,也可以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2对高校运动代表队成员的保障
高校运动代表队是高校中的特殊群体,简称校队。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队成员为“特长生”,即从普通学生中挑选出来的在体育运动方面比较突出或者说是有这方面特长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体育项目有着浓厚的兴趣,校运动代表队为他们提供了在大学展现自己特长的空间,大学生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又为他们提供了为个人和学校争得荣誉的机会。在校期间,他们的运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学期中的运动训练和各种校际赛事。本文着重关注大学生赛事风险。
在大学生的各项体育比赛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最受人关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由于组委会收取的15元报名费只是组队参赛以及交通运输的费用,保险得由参赛选手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所以大多数参赛者都和刘红斌一样,没有为此次马拉松上保险。”因此造成事后纠纷不断。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士说,通过这次马拉松碎死事件,给大型体育比赛主办方敲响了警钟。今后,不论是专业赛事还是业余比赛,都要有一个严格的参赛标准,严格规范主办方和运动员的权利义务,出了事后谁负责任、怎么处理都应该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都将重点研讨依法处理有关体育事件、加强体育立法等焦点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调查对象认为大学生赛事主办方应该为参赛所有人员购买短期赛事保险。
今年的北京马拉松赛举办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训,为每位参赛者购买了保额5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但是目前我国在大学生赛事保险方面还缺乏稳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太保公司就签约向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提供总保额达154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险、随身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保障,从而创下国内保险公司承保最大规模运动会保险的纪录。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却是各省参赛队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此可见我国体育保险业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体育法》发展严重滞后导致体育赛事组织者处在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赛事主办方的权利义务。
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确保了体育比赛的规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的体育运动法第37条和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者、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买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明确规定不仅确保了赛事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进了体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体育,尤其是大学体育将承担起我国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发展的两项重任。在这个领域,针对性强的赛事险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学生在人校时由学校统一组织、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保险,对大学体育训练、比赛缺乏针对性。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出,校运动代表队的教师和学生更需要赛事险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队学生为特长生,所以他们参加的比赛级别应该还算是业余级的,激烈程度相对较低。但是业余运动员由于不具备专项身体素质和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更容易在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对高校普通学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学生的体育运动风险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别人对自己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第二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自己无意给别人带来的伤害。
根据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多数高校学生在人校时购买了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在进行赔偿时与公费医疗挂钩,它只能部分解决第一类风险问题,即在体育运动中别人带给自身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因此,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险种是保险业的主题。仅仅一个“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大学体育生活需要的,尤其当“人身意外伤害险”面对第二类风险的时候就显得束手无策了。
案例3:
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
原告陈某(17岁)与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学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分属两个不同的队,在踢球过程中原告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40 324.84元。
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各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更为合理。陈某、洪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弋阳县某中学补偿原告陈某6 000元,由被告洪某补偿原告陈某2 000元。
此种伤害事故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较典型、发生频率较高的案情。作为致害方其实也很无奈,因为体育运动的特点就是要承担风险,但是不补偿受害方又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序良俗(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提倡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因此,每当面对这样的案例,法官最终的判决是几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根据伤害情况,补偿金的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这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债务。面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有没有可能提供分担风险的险种,从而减轻无过错致害一方学生的经济和精神双重压力呢。
体育保险若想在校园内迅速发展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内容不甚了解,这种现状是不便于保险业的发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并未尽到完善。学生对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种权利,当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难免会有人视学校体育保险为“乱摊派”,这也是保险公司在民众中诚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学体育场馆、器材需要保险
在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13条明确指出:“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那么,根据这条规定,学生进行课外锻炼是完成体育必修课的一部分。由于活动场所和器材是由学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场馆的某些不安全因素发生了伤害事故,校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问卷调查,认为应该为大学校园内体育场馆设施器材购买保险的学生占92,其中普通学生和校队学生分别占各自总数的87%和97%。
案例4:
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某高校学生马某等5名学生从体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戏正酣的马某挥拍劈杀时,拍柄与拍头突然脱节,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脱弦之箭翻转着飞了出去,正好击中一旁观战的同学程某的左眼。经送医院紧急救治,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及眼睑裂伤,后实施手术,将受伤眼球摘除并植人义眼。
解答: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视情况向羽毛球拍销售单位及生产厂家追偿。
类似于此类由于体育器材和校内场馆建设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达标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同样给学校带来恼人的法律纠纷。而公立学校在赔偿金问题上恰恰又存在某种两难境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国家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支付赔偿金,就会有损于全体同学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赔偿金,就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应当尽量减少支付,也就是减少学校赔偿的风险。减小风险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保险来分担。
在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中有不少关于体育设施的险种,还有专门的体育设施、设备保险。日本学校非常重视对体育设施的管理,严格定期检查和维修。因为日本《国家赔偿法》的第2条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损害发生时,国家或公共团体负有对此赔偿的责任。”根据这一条文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时,主要追究学校教育保障外部条件的完善。由于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的瑕疵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可以依据此法律索赔。
目前国内对于体育场馆、器材的保险,除奥运场馆外,也仅刚出台了“游泳场所行业保险”。希望大学校园内的体育场馆设施风险可以尽早引起保险业界的关注。
5对策与建议
5.1建立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在学校内建立符合我国体育体制的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所带来的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从而减轻社会、学校、家庭、教师、学生的经济赔偿负担,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经济补偿。
5.2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迅速建立起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提供强制保障
完善体育法,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使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从而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
5.3政策支持将加快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学校体育保险发展。比如德国就是由政府拿出专款投人于保险公司以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资金问题。日本推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政府建立了一笔专项资金用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赔付。我国未来的学校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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