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植系“定融产品”投资者关心的那些事儿(中植系定融产品的“猫鼠游戏”)

芳菡 健康知识 2024-12-10 6 576

  本文作者:王中旺,家族信托实务资深从业人士;研究方向: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以及私募基金等金融法律实务;在政府部门、大型金融机构多年从业经历。

  ps:本文首发于我们公众号“汉正家办智库”。

  一、中植系的“定融产品”咋回事儿,如何看待其法律性质?

  根据证券时报《起底“伪金交所”》的深度调查报告,我们以“解刨麻雀”的方式,看看中植系的这个“定融产品”到底是咋回事儿?

  以新湖财富销售的“中植创信骄鸿”定融产品为例,融资2亿元,期限12个月,100万起投,预期年化收益9%-9.2%,产品发行方为中植创信投资公司,由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发行方是担保方的全资子公司,中海晟融是中植集团四大板块之一的并购板块的控股平台,担任受托管理人的是海南向盈投资咨询公司,备案机构是注册地为辽宁省鞍山市马风镇前马村的辽宁锦战登记备案服务有限公司。

  撇开枝叶,我们看到:融资方,即定融产品的发行人与担保人都是中植系旗下公司,而销售方新湖财富同样也是中植系旗下公司,典型的自融。而且,这些定融产品用款用途基本都是“补充流动性”,没有明确严格的用款限制,这就在中植系内部形成了庞大的资金池,一个锅九个盖,拆了东墙补西墙,就会成为“庞氏骗局”,一旦不能周转兑付,就会集中暴雷。

  

  那么,从法律角度,中植系“定融产品”不能兑付,究竟是产品投资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涉嫌非法吸储或集资诈骗呢?

  如果是产品投资纠纷,“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同时,可对存在履职问题的管理人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是民间借贷,投资者可要求融资方在法定利息范围内承担本息偿还责任;

  如果发行人以“投资理财”的形式,实质涉嫌非法吸储或集资诈骗,投资者可以集资参与人身份主张退赔损失。

  因为涉及面广,问题正在处理中,截止目前尚无法院等权威机构对中植系“定融产品”不能兑付事件给出法律定性。

  2023年11月25日,北京朝阳警方发布《情况通报》,由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对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对解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查清案情,全力追赃挽损,要求投资人进行报案登记。

  2024年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作出(2024)京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植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26日以竞争选任方式,指定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中植集团破产清算管理人,要求中植集团债权人在2024年4月5日前以非现场方式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中植系的“定融产品”不能兑付,“民刑并进”是否会对产品投资者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及公安部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追缴涉案财物,制作账目清单,统一归集到办案机关指定账户。

  涉案财物应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全部或者按照各自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据该规定,集资类犯罪的参与人可优先获得涉案财物的退赔。

  如果中植集团的破产清算与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刑事立案侦查同步开展,很多中植系“定融产品”投资者有个担心:

  投资者申报债权后,会不会仅能以中植集团普通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而丧失作为集资参与人要求退赔“涉案财物”优先权?

  

  作为一个法律背景的事件观察者,我个人意见如下:

  首先,应明确一个问题:中植系“定融产品”投资者能否以中植集团债权人身份参与债权申报?

  中植集团与旗下的财富公司、投资公司虽属于关联方,但却是不同的独立法人主体。如果中植系“定融产品”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投资者为中植集团旗下独立投资公司债权人,应不能参与中植集团破产债权申报,除非中植集团连同旗下控股、参股的财富公司、投资公司整体破产。

  如果中植系“定融产品”被认定为以“投资理财”的形式,实质涉嫌非法吸储或集资诈骗,且“涉案财物”主要由中植集团调配使用,根据2019年最高院、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中植系“定融产品”投资者应可以中植集团债权人身份(债权因作为集资受害人损害赔偿产生)参与债权申报。

  其次,刑事侦查不等于刑事判决,通过刑事侦查介入,利于起底中植系“涉案财物”及追缴,利于最大限度减少投资者损失。即使刑事判决对中植系集资犯罪事实明确判定,定融产品投资者退赔债权也不会“沦落”为中植集团破产清算中的普通债权。

  不论根据最高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规定,还是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及公安部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规定,定融产品投资者作为集资犯罪受害人的退赔债权均应优先得到保障。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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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上一篇文章《中植系延兑事件丨律师起底中植系定融产品交易结构》中,我们介绍了中植系融产品特殊的交易结构及因此而引发的风险,有风险的地方必有监管,有监管也就有规避监管的行为,监管与规避监管犹如“猫和老鼠”的关系。那么中植系定融产品是如何玩儿规避监管的“猫鼠游戏”的呢?本文为投资者解


 

定融产品“浮沉史”


 

1、热卖缘起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管行业进入了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等理财乱象的监管新环境。同年,针对之前资管类产品(包括资管计划、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发放委托贷款,大量投资以房地产项目为代表的非标资产的现象,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令禁止,规避金融监管的各类委托贷款通道型业务被大大缩窄。

然而,当时市场上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的融资需求并未因此减少。由于定融产品的架构与银行信贷模式重合度较高,并且发行简单、速度快,融资方就纷纷转向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定融产品。同时,定融产品作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背书的金融创新产品收益也相当可观,备受投资者的青睐,定融产品开始热卖。


 

2、合规隐患

2018年-2020年,实践中出现了定融产品的诸多不合规操作,给金融行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风险及隐患,主要表现在:

(1)各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不统一,部分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并不要求挂牌发行机构对资金用途进行披露,对资金使用流向缺乏管控

(2)部分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以“大拆小”、“分期”、“团购”等各种方式,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变相突破了200人红线,导致定融产品突破私募属性,涉嫌非法集资。


 

3、监管加码

对这些风险隐患,国家和各地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定融产品的监督和管控力度逐渐加码,我们不完全统计如下:

1、2018年,证监会清整联办发布[2018]2号文《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明确无基础资产对应但有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不得新增,存量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兑付,不得展期或滚动发行;对于已经形成“资金池”的业务,要严格控制业务增量,逐步压缩清理。

2、2019年,证监会清整联办发布[2019]35号文《关于三年攻坚期间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要确保用1到2年时间化解存量风险。

3、2020年,证监会清整联办发布[2020]1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向个人(包括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的投资产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产品,机构投资者不得通过汇集个人资金或为个人代持等方式规避个人投资者禁入规定。既往已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产品,金交所要逐步清理,并完善投资者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

4、2022年,四川省江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停止开展定融产品融资业务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市属国有公司立即停止现有定融产品的对外融资,且不得再新增任何定融产品,若有定融产品的市属国有公司自行负责。按照增量为零、存量递减原则做好资金统筹计划,按时间节点做好存量定融资金兑付,确保各市属国有公司正常运转,不造成负面影响”。

5、2023年,江苏靖江国资委发布文章《筑牢债务风险“防火墙” 推动融资工作再提升》,提出“要有序做好到期定向融资产品接续工作,主动对接金融机构,争取提前置换部分到期定向融资产品”。

 

伪金交中心的“猫鼠游戏”


 

1、惊人业绩

国家监管部门还在强力化解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融产品存量风险的时候,增量定融产品却没有逐渐淡出投资者的视野,甚至到了2023年年初,还有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大力向投资者,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推介定融产品,令人费解!

从2020年到2023年,在信托非标被堵、私募基金销售被整顿后,中植系的四大财富公司却将募集阵地转移到定融产品上,依靠强大的销售团队,仍然售卖了千亿级的定融产品。

在监管加码的环境下,定融产品已经进入存量市场,并且挂牌方主要是资信情况良好的城投公司、国有企业,尤其是融资需求较大的城投公司。根据投资者提供的案件材料,中植定融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基本都是用于补充发行机构的流动性,由于没有明确的底层资产,不能完全排除其被用于中植系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

中植定融产品显然无法在正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中植系四大财富公司惊人的定融产品销售业绩背后,是一场围绕伪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精心设计躲避监管的“猫鼠游戏”。


 

2、以假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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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广西泽泰信用资产登记备案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记录  信息来源:企查查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案件材料,以中植系“领航唐盛”定融产品为例,该产品是在广西泽泰信用资产登记备案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泽泰备案中心”)登记备案后发行的。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泽泰备案中心的名字听起来像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在购买定融产品时一般不会去核实泽泰备案中心的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在2022年8月12日前,泽泰备案中心工商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信用资产类的登记、备案、信息发布业务及咨询业务,同时明确不得从事各类金融服务

中植系四大财富公司向投资者推介的定融产品显然属于金融产品。那么,为这个金融产品提供登记备案服务的机构应不应该具备从事金融服务的资质?如果不具备,中植系发售定融产品引入的多个信用资产登记备案公司的目的是不是以假乱真?

监管方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2021年9月,《证券时报》点名泽泰备案中心、焦作弘光信用资产登记公司等76家伪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证券时报》指出:这些公司虽然名称各异,但基本都会出现“资产”、“交易”、“登记”、“备案”等关键字眼。而若能注册如湖南联合信用资产登记备案中心(下称“湖南联合登记”)或吉安联合金融资产服务中心这样的名字,则是最好的,听起来更像金交所,受理财产品发行方欢迎。除了名字,更关键的是企业经营范围……更常见的是“为信用资产提供登记、备案、结算、挂牌、信息发布服务”,这里的“信用资产”会因注册地不同,可能变为“金融创新产品”。但核心不变,都是资产的登记、备案。有了这句话,再加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一纸批文,这些公司就将为理财产品提供备案服务的行为称为“合法合规”,而到了财富公司那里摇身一变就成了金交所。


 

3、躲避监管 

图片

图2:广西伪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名单  信息来源:证券时报

 

根据《证券时报》给出的全国范围内76家伪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名单,可以看出伪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大多设在河南、广西等中西部偏远地区。很明显,中植系发售定融产品之初引入的多个信用资产登记备案公司,就是要利用中西部偏远地区金融办的监管漏洞,注册资产登记备案服务有限公司备案发行这类产品。

投资者提供的案件材料显示,直到2023年2月,焦作弘光信用资产登记公司登记备案的中植系“领航唐盛”定融产品还能成功发行募资,而此时距离2021年9月《证券时报》报道伪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问题已经过去了一年半,中植系这场躲避监管的“猫鼠游戏”可谓旷日持久!

根据最后的工商登记信息,2022年8月12日,泽泰信用资产登记公司修改工商登记信息,不再从事类似备案业务。2023年6月6日,泽泰信用资产登记公司依法注销营业执照,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注销时点正值中植系定融产品延期兑付前夕。

这难道仅仅是巧合吗?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伪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中植系定融产品躲避监管、暴雷事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那么,这些伪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应否被追责?能否被追责?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请关注后续文章。



 


 ​​​​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所有资金盘出问题之后,都面临的一个罪名。中植系暴雷之后,也会面临这个罪名,通常而言,很多资金盘在吸收资金之后,形成了资金池,然后再对外投资或放贷,只要有资金池的行为,基本都会构成此罪。

3、集资诈骗罪。这一般是涉及某些具体投资项目的理财产品,如果是以假的投资项目来吸引资金,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因此,对于中植系的相关理财产品中,有没有存在假标的问题,这直接涉及到相关底层资产的问题,如果底层资产不存在,或者不良,那么投资者的产品基本都是无法兑付。

4、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等,这类罪名,涉及到公司高管犯罪的问题,对这类资金盘案件适用的较少,但也会存在。

对于以上罪名,能不能适用,得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才会有一个结果,在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下,谈论罪名的问题,其实没什么用。由于此案涉及的金额巨大,人数众多,直接涉及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对这类案件,基本上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了,所以如何处理,如何维权,估计需要一段时间,让子弹再飞一会儿,才会有一个结果。

四、投资者如何有效维权

就目前而言,依据相关的合同,管辖权基本都约定的是北京仲裁委仲裁,对于几万亿的案件,北京仲裁委这次收的仲裁费肯定是不少的。但就目前而言,北京仲裁委应该不会受理这类案件的,这类案件要想进入真正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估计也需要一两的时间才能有机会。在不受理的这一段期间之内,中植系的相关资产,应该会进行清点或清盘,自己摸个底,对于哪些投资者应该兑付,哪些不兑付,哪些资产值钱,哪些资金不值钱,做到自己心理有数,对于这种大资金盘来说,总会有人能够做到提前兑付。当然能做到的,肯定也不是一般人,就像当年恒大理财暴雷的时候,就有人做到了提前兑付,要不是媒体报道之后,追回了提前兑付的资金,否则提前兑付就成功了。

1、能不能报警?报警能否解决问题?笔者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特别是人数众多的投资者,通常都会形成两面派,有的人坚持报警解决,有的人不同意报警。特别是在融资方巧言哄骗之下,很多人都不同意报警。这个时候,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就形成了两面派,这对投资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投资者本应该团结一致对外的,但在刚刚维权的时候,就受到融资方的挑唆,进行了分化,形成了对立面,这对维权而言相当不利。人多力量大的同时,就是人多嘴杂,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导致团结失败,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心眼,只想着拿回自己的钱,而不管别人的钱是否能拿回来。有些人代领大家维权,最后有可能会受到大家的反对意见或被冤枉,这在实践中都是笔者经常见到的。所以团结一致不容易。

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报警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只是无奈之举。为什么呢?因为很多人都不愿意去打官司,觉得请律师花钱、打官司花钱,将来还不一定能拿回来钱,从止损的角度考虑,肯定不愿意再花钱维权。这种心理,大家都理解。不打官司是你自己的选择,别人无权干涉,请律师也是你的权利,请不请那是你自己的事儿。从止损的角度考虑,不诉讼,那么就只能报警。大家去报警有两种结果,一是警察不受理、不立案,也就是说警察根本就不管你的事儿,所以报警是走不通的。一是警察受理立案,然后警察去查封融资方相关资产,逮捕相关责任人,人进去了,再处置公司资产就相当困难了,而且公司资产会贬值很快,投资者的钱很难得到维护。所以让融资方的人在外面,协助投资者一起处理公司资产,可能相对比较好一些。因为投资者更希望的是拿回来钱,而不是追究某些人的刑事责任。除非融资方确实把资金全部转移的,那么只能让相关责任人进去了,不能让他卷走了投资者的钱还逍遥法外,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2、能不能去仲裁立案?就目前而言,北京仲裁委应该不会立案的,所以现在仲裁没什么意义。依据相关的协议是可以仲裁的,即使能够仲裁,也得经历一段时间之后,即使仲裁赢了,也拿不回来钱,那么仲裁有什么用呢?

3、能不能诉讼?双方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的,只能去仲裁,除非双方变更了仲裁协议,将仲裁条款进行了更改,改为诉讼管辖,这种情况下,双方才可能去法院诉讼,至于选择哪里的法院诉讼管辖,那就要看双方的约定了。双方重新达成一个补充协议,更改仲裁条款,重新达成一个诉讼管辖条款,按照此约定进行诉讼即可。即使有这个变更管辖的协议,法院能不能立案也是一个问题。正常情况下,法院应当立案管辖。

4、如何诉讼呢?告谁呢?根据签署的相关协议,这些定向融资计划,都是担保方,投资者在起诉的时候,应该将担保人、管理人等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为他们都有一定的合同义务。如果他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没有问题的。

通常而言,定向融资计划出问题以后,投资者的知情权无法保证,也就是说,这些资金去向以及如何使用的,投资者是无法知道的,这涉及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当然从债权债务的角度而言,债务人如何使用资金投资者并不需要管,但定向融资计划,是有定向义务的,债务人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就成了合同义务,也是资金能否兑付的关键。

如果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将资金挪作他用,这一方面是违约的问题,另一方面,可能涉及到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问题,这就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了。但是对于这方面的证据,投资者又比较难取得。这个时候,投资者就应当抱团取暖,也就是说,投资者应当联合起来,一起去找融资方谈判,并收集证据。为了方便大家联络,投资者可以形成维权小组,由小组的人员代表大家与融资方进行谈判或沟通,这样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很多投资者一起去沟通,那么费时费力。如果谈判解决不了,那么投资者只能起诉,查封融资方的相关资产,法院判决之后,拍卖相关资产,以偿还投资者的资金。

如果投资者有证据能够证明融资方涉嫌刑事犯罪的,那么直接报警解决就好。如果投资者人数众多,超过了200人,或者变相超过了200人,那么其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通过金交所进行非公开发行的直接融资方式,所以其具有私募性质,每个产品的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定向融资计划的备案机构,在定位上,属于一种服务地方企业的平台,但是,一旦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与金交所的定向融资计划合作,就极有可能出现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红线,导致私募类的产品变性为公募类产品,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也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而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提供一种借贷关系,要求合格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发行方,而借贷关系的根本就是到期还款付息,与非法集资的保本承诺等同,而互金平台本质特点就是面向不特定的网络投资者(也即是不特定的公众),因此,一旦金交所的定向融资计划与互金平台结合,就有可能涉嫌以保本付息为承诺,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的非法集资行为。

5、能告金交所吗?能告增信方、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吗?对资金盘暴雷之后,根据笔者的经验,通常而言,谁有钱告谁,因为大家都知道平台暴雷后肯定没钱了,在这种情况下,为平台发行产品提供帮助或辅助的相关单位,比如承销商、增信方、受托管理人,还有金交所等,这些单位如果存在相关过错的,都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大小来承担一定的还款责任。毕竟,这些单位对产品的履行提供服务也是收取了一定金额的服务费的,这些费用都来自于投资者的投资。

那么如何告呢?这就要看相关的证据了,如何适用法律关系,如何举证,如何让中植系之外的其他单位承担责任,这是需要一定的法律智慧的,建议聘请专业人士帮助比较好。

当然,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中植系的案件想进入司法程序,还是需要很长时间的,这种情况下,建议投资者及时获取相关的内部消息,从而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如果能够做到提前兑付,那是最好,在这个维权的过程中,更要小心上当受骗,因为很多骗子已经盯上了这些优质客户,相关骗局正在酝酿中。因此,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骗子,建议面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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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菡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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